杨家诚上月初到香港终审法院为洗黑钱定罪和刑罚上诉。

曾成为首名英超球会华人班主的香港商人杨家诚(56岁),早前因为洗黑钱7.2亿元(港元,下同)在区域法院被判监禁6年。杨服刑1年5个月后获准保释外出,向特区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院5位法官11日一致裁定杨家诚终极败诉,须实时重返监狱继续余下4年半刑期。判词指,控方无须证明杨家诚处理的黑钱涉及的是什么罪行,只需证明杨家诚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处理的是黑钱,即可入罪。
无须证明属犯罪得益
判词指,根据法例,洗黑钱控罪控方无须证明被告所处理的财产属犯罪得益。控方只需证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项是犯罪得益,但他仍如常处理。
判词又指,案中每项控罪,均是基于多次银行账户入账,每项个别存款产生关联,成为性质类同的行为,可以当作相同交易,或者犯罪勾当的一部分。
尽管上诉人辩称控罪太重叠,如果将案中963次转账分开控罪,杨家诚可以解释每次交易,但终院不认同,指将900多次转账归纳为5项控罪的做法,对杨家诚没有造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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