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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是个不折不扣的“党国”

今年是中共建国五十年,这就是说,中共在大陆建立一党专政的统治已有半个世纪了。五十年前,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等场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自此以后,中共口口声声说他们建立了一个人民国家。从外表上看,中央人民政府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从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部宪法起,先后四部宪法都在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政协、代表大会前面无不冠以“人民银行、人民币・・・・・・几乎所有一切机关和事业无不打上“人民”的标签。然而他们建立了一个不折不扣,彻头彻尾的“党国”(party_state)中国人民并没有站立起来,而是匍匐在这个党国统治者脚下做臣民了。

可能由于过去国民党人自称党国招致国人反感,中共一般不说党国。他们总是讲“我们的党和国家”如何如何。其实,党政不分,党凌驾于国家之上这一点与国民党在训政时期毫无不同,只不过国民党承诺在训政以后将“还政于民”,而且果然在将经国执政后期真正做到了。而中共却一直用“民主”遮羞布把自己包装打扮起来,甚至大言不惭地声称:“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毛选》第五卷,第三六六----三六七页),毛泽东说谎话不脸红,厚颜无耻的本领较之其师傅列宁可说毫无逊色,因为列宁也讲过同样的弥天大谎:“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列宁选集》第三卷,第六三五页)。

但他们的所作所为却一再戳穿他们的假面具,例如,大陆官方在新闻报导中对中共官员的声称一向是先党内后党外,如江泽民的官衔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朱熔基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在各地负责人中省市委书记是第一把手,省长、市长则是老二(一般兼任付书记),这还不是党高于政?又如大陆经常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名义联合发布指示、通知等文件,这种做法不但是党政不分,而且是对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不尊重,因为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六十七条第七款)。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文,事实上使得宪法这一条款成为具文。

由于党的领导高于一切(毛泽东就说过: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而毛的话也就是“最高指示”),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出的文件即使违宪也是撤销不了的。这样的事五十年中从未有过,党的政策一向高于法律,对于大陆各级官员说来,党委的红头文件比任何法律都更有权威,更有实效。这里仅举一例:《婚姻法》明文规定婚龄为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但因党有“晚婚节育”政策,适龄男女按法律规定去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却往往以不合党的政策遭到拒绝,当事人往往责问政府违法还是民众违法?由于党领导一切,司法独立也只能是表面文章。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都设有政法委员会(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为罗干)统一领导公安、检查、法院、司法、民政、国安等各政法部门的工作。虽然从一九七九年起各级党委不再审批案件,但一切重大案件的处理仍需经政法委甚至中央政治局审定,这已是人所共知,不是什么秘密了。

大陆先后四部宪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五四宪法》为第二十一条,《七八宪法》为第二十条,《八二宪法》为第五十七条),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七五宪法》则把众所周知的真相公开了。其第十六条公然声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权力机关”,这就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之上还有个“更高”的权力机关即中国共产党,这部宪法还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第十五条),更把党政不分的事实和“党军”的存在合法化。

与此同时,中共还把“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写入《七五宪法》第二条,并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一九八二年,中共在制定现行宪法时大概觉得这样写太露骨了,自行抛掉民主伪装的做法未免太愚蠢,因而仅仅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入宪法序言,这样写却又引发大陆法学界的一场争论:宪法序言有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不认同甚至反对中共领导是不是违宪?这种把中共领导权订为强制性的法律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主权在民”的民主原则,这样的国家只能是党国,人民不过是党治下的顺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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