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接近尾声,新学期即将开启。不少学生家长开始考虑送子女出国求学。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市三中院召开的“初中生小学生长期境外就读法律风险提示新闻报告会”上获悉,目前,我国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境外就读仍存在法律风险,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有待完善。
学生赴美留学“吃不饱”,法院认定学校违约
李某原为北京市某私立学校的初二学生。2015年4月17日,李某报名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赴美留学短期项目,并于当日交纳学费3.3万元;后李某将短期项目变更为长期项目,并补交学费29.7万元,共计交纳学费33万元。
2015年7月13日,李某随老师赴美,在美期间的所有日常生活、饮食及课后辅导均由学校老师负责。美方学校接收方仅为李某提供相关课程培训。
赴美期间,由于学校提供的食宿条件无法满足基本生活,又擅自更换赴美老师,正处于青春期的李某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且常遭学校人员恐吓“不许将事实情况告诉家长”。
李某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且内心恐惧的状态,无法顺利完成学业,被迫于2015年10月19日回国。
回国后,学校方未为李某安排任何国内学业课程,李某被迫于2015年11月15日转学。李某认为学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学校交学费,学校为李某联系留美学校、负责李某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课后辅导等,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被告方退还李某赴美费用24万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方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方未能向李某提供合理的生活保障,在管理方面亦存在不足之处,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已经无法继续在美学习,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情合理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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