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该草案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开创税收立法新思路。

草案课税范围主要涉及破坏环境的污染排放行为,不过呼声极高的碳排放没有包括在内。鉴于环境保护税是新税种,碳排放暂不纳入其中,无疑有助于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且可以为国内经济发展赢得相对宽松的空间。但长远来说,开征碳税,将碳排放植入环境保护税中,不仅能够释放自身国际政治压力,而且可以应对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威胁。
同样值得考虑的是将污染产品归入环境保护税的课税范围。目前污染产品由消费税课征,但消费税终归不是环境保护的特定目的税。更为理想的方案是,将已由消费税课征的污染产品交由环境保护税课征,实现环境保护税法与消费税法的协同规制。
草案“税收征管”专章12次出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一非税征管部门,其中5处提到环保部门的职责,这是过往税收立法不曾出现的独特景观。如此强调环保部门的作用,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评价机制有关。
环境保护税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而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所掌握。草案强调“税务征管、环保协同”,便是对这一技术困局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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