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甘肃一个母亲杨改兰杀死四个亲生子女后自杀。媒体报道认为生活的极度贫穷尤其是2014年其家庭的低保被取消很可能是事件的重要原因。

中国和英国都存在着对贫困者进行财务补助的制度。为什么在中国会发生因贫困而自杀的现象?在英国会不会也发生这样的事情?
从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和公开资料中我们可以大致描述出来两个国家的贫困补助实际运行流程:
中国的扶贫款发放程序是中央政府分发到各省政府,然后市,县,镇,乡,村,贫困户逐级发放。
实际运行起来是否能帮助到所有需要的家庭呢?
是这样报道的:
2013年村里定低保户时,曾把杨家定为享受低保户。可到了2014年,杨家低保资格被村里取消了。对此,阿姑山村村委会主任魏公辉解释2014年,阿姑山村评定低保户的政策改变。新政策需要全村集体提名、商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乡镇,经乡镇审核公示后确定名单。“在由村民代表、村支部、村委会和村监委会召开商议低保资格的会议时,30多名参会者关于低保资格的提议中没有杨改兰家,因此,这一次就取消了他家的低保资格。
在同年开展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行动中,杨家同样没有进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之列。・・・・・・魏公辉说“当时精准扶贫的标准是全年人均收入2300元・・・・・・村扶贫评议小组此次摸底显示,杨家全年人均收入超过4000元。他家地多,女婿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还有3头牛,两只母猪。一亩地400元~500元收成,打工一年200个工,至少两万多元,一头猪崽当时能卖300元~400元。”
这篇报道中讲了两个确定补助名单的方法:
1)“全村集体提名、商议并经公示无异议”
无异议?杨改兰家对村集体提名的结果无异议?
收入是一个家庭的隐私,现今社会的真实状况是我们每个家庭的真实收入往往只有家庭内部人才清楚,即使是表兄弟,亲叔侄这样的关系,也很可能不准确了解对方家庭的收入状况。阿姑山村全体村民又能如何准确了解其它家庭的收入情况呢?如果不能,那又怎么能保障全村集体提名的方式能选择出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呢?
乡村的血缘/民族/宗教纽带:在仅有191户的阿姑山村,对于贫困补助这种重大利益,难以保证大家族内部不同家庭或者因为民族/宗教等因素在集体提名过程中不会出现小团体内部相互帮助进而挤掉其它申请家庭的情况。
阿姑山村村委会主任魏公辉说“在由村民代表、村支部、村委会和村监委会召开商议低保资格的会议时,30多名参会者关于低保资格的提议中没有杨改兰家”[②]。常识告诉我们,村干部在这种集体提名商议过程对于村民代表的选择和最终低保资格的决定有着高度的影响力。村干部的亲戚朋友有没有要申请补助的?如果有的话,村干部是否公示了其可能的利益冲突和全程回避?
2)“村扶贫评议小组摸底”
村委会主任魏公辉说,此次摸底显示“他家女婿在外打工一年200个工,至少两万多元”。
我们的疑问是评议小组如何能知道杨改兰的丈夫李克英在外打工一年收入能有两万多元?是杨家人主动汇报的还是评议小组估计的?以什么标准估计的?评估小组如何知道在外打工是否有找不到工作的时候?评估小组是否知道在外打工必要的住宿伙食支出是多少?评估小组是否知道在外打工有没有被拖欠工资?
杨家的描述是李克英一年打工也就挣6000元~7000元,给杨改兰3000元~4000元用作家务开支。[③]
关于杨家的耕地,村委会主任魏公辉说,此次摸底显示“他家地多・・・・・・一亩地400元~500元收成”。
杨改兰的父亲杨兰芳说: “17亩地种了豌豆、小麦、洋芋、油菜,一家人的温饱差不多能解决,只是没钱买化肥,每年买化肥都要欠账。”[④]
奶奶杨满堂说,为了买化肥,自己每年都要花700元~800元,这是一笔很大的开支,“没有这个钱,只能欠账”。[⑤]
杨改兰一个人耕种十多亩地・・・养了三头牛三头羊,十几亩地一年只收一次麦子,一次大豆,卖下来总共三四千块钱,有时候连这个数都拿不到。[⑥]
我们可以想象出杨家在上一次村扶贫评议小组摸底的时候向村扶贫评议小组做了类似于上面的描述,评估小组的结论是对杨家的叙述不予采信。
英国的收入补助(Income Support)的申请标准和发放标准是全国相同的。申请方式可以通过电话申请或者通过填写申请表之后到就近的就业中心(Job Centre Plus)申请。[⑦]
审核部门查询家庭收入,纳税,房产记录等相关信息后,如果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标准会拒绝申请,否则,会将补助款直接定期转账到符合标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这个过程中只涉及申请家庭和政府收入补助部门,保障了申请家庭的隐私。
如果发生一个申请家庭对认为自己符合领取收入补助的标准,但是审核部门认为其不符合标准而拒绝的情况,申请家庭可以到法院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 Tribunal[⑧]申诉,英国的司法是独立于政府的行政权力的,法院的裁决过程依据不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庭审过程中政府需要向法庭证明申请家庭有足够的收入/资产,否则政府就会败诉。申诉成功后申请人不仅可以补领到之前未收到的收入补助,还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申请人因为参加庭审而产生的合理交通,餐饮,误工,护理等费用[⑨]。
如果申请家庭对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 Tribunal的裁决仍然不满,还可以继续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Upper Tribunal。如果申请家庭对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满意,还可以把自己的遭遇写在牌子上,举着牌子到首相府门前抗议。要知道首相府门前整天蹲着一群苦于没有新闻素材的记者,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记者确信该家庭申请收入补助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公的待遇,这事儿基本上就能上报纸了。
当然实际上我们在报纸上基本看不到这样的新闻,因为申请补助的家庭基本上都能在政府的福利申请部门和法院获得满意的结果。
中国的收入补助审核逻辑是由一群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并互相无法准确了解各家收入状况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提议[⑩]或者由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村扶贫评议小组摸底”来“估计”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
英国的收入补助审核逻辑是:审核者和申请人无利益冲突,法院与申请人无利益冲突,法院与政府保持独立。如果政府作为被告在法庭上不能向独立的法院遵照法理严谨证明申请家庭不符合补助标准,政府就必须给这个家庭发放补助。
英国的收入补助逻辑随之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不符合申请标准的申请家庭如果依靠虚假的信息骗取收入补助怎么办?类似虚假的骗补过多造成政府赤字大量增加怎么办?
这就要考验政府的能力了。政府的福利部门和税务部门需要查出骗补者进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这样能惩罚骗补者和威慑潜在的骗补者。
如果政府没有能力查处骗取补助者,骗补者越来越多,政府财务赤字大增进而要纳税人多缴税填补赤字怎么办?纳税人可以通过在下一次选举中用选票把不符合其预期的政府选下去。
中国有没有可能采用英国的补助发放制度来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呢?恐怕不会。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的补助发放是与“独立于政府的司法体系、公民的抗议权利、独立于政府的媒体、民众的政治选择权”相适配的,缺一不可。这也再一次验证了阿马蒂亚・森提出的“以(个体)自由[⑪](的增长)来定义发展[⑫]”相较于“以经济总量定义发展”的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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