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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法反腐不作为 中纪委袒护渎职

我不相信北京高法能真正反腐,没有中纪委的介入,高法反腐只是走过场,我房屋租赁合用纠纷案的审理过程,就能证明这一点。

1、在外力的作用下,我案2011年在北京三级法院联合会审后,错判十多年的案子终于纠错了,我迎来了公平正义的曙光。我案错判十几年,北京高法信访接待站曾经研究我案的领导都知道,案子错判是法院全责,其原因是领导亲临坐镇干预,法官有意不看证据,不让法庭辨论,个人利益所至。

我案的纠错判决,本是公平的回归,法院应以此为教训,广泛深入检讨,找出问题,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生。而事实相反,法院不宣扬,对自己错判行为不道歉,更别提按照中央精神,追究错判责仼人了。奖优罚劣,拿实例说话,如能在海淀法院以及北京各法院广泛宣传,即申张了正气,又教育了大家,督促法官今后更要认真依法审理每一个案件,这才能在法院形成不想腐不敢腐风气。

2、我案赔偿金额本有正常出处,可法院至今不敢理直气壮去要,内含隐情。

我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00年8月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招租,被告即京铁龙公司(自来水公司合作伙伴,它认可的房屋转租人。)及自来水公司值班人员均拿出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所签的租房协议给我看,让我承租自来水公司院內房屋,协议书中写明,“如甲方(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干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拆除、罚款、更改或终止协议)应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即京铁龙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全部承担”。(此租房协议在法院各判决中已得到确认)

正因为有此承诺,我最后放心的从被告京铁龙公司手里租下了自来水公司的房屋,从事餐厅经营。

2003年自来水公司因更换领导,突然变挂,违约不再出租房屋,迫使被告对我也违约,2003年3月我交还了房屋,同时到海淀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我装修损失和退回未用完的房租,被告也起诉了自来水公司,要求赔偿各种损失566万元(含我的损失部分)。2004年我的起诉与被告的起诉都败诉了。

就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由于法官的人为故意,错判了十多年。

2015年7月,海淀法院第三次判决生效,法院判被告赔偿我近110万元,我胜诉了,但被告己经找不到了,我想即便被告死了,法院做的孽也应该法院去承担。

思来想去,毕竟法院是国家的,我心不忍,好在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有承诺。为了法院着想,我以代为诉讼方式起诉了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让自来水公司这个主要责任人及担保人承担应有责任,从当时法院违法帮自来水公司省下的566万元赔偿金中,赔偿我的损失,这也是几年前北京高法信访办领导的共识。

可真沒想到,我都这样让步了,法院却不领情,我3月7日到海淀法院起诉后,邹玉玲法官一次次喊忙,让我等电话通知,至今己半年以上,超出了法定时限,至今仍没有何时开庭的消息。

法院为何拖延我起诉自来水公司呢,让我不得不想到,一定是法院违法帮自来水公司省下了566万元赔偿金,自来水公司己给足了法院领导及法官好处,造成法院至今不敢理直气壮去找自来水公司索要应赔我的赔偿金。

3、北京高法前主要领导涉嫌违法,自查反腐难!

2016年初全国人大对北京高法、北京高检涉嫌腐败的主要领导以超龄为由,安排辞职退休,太便宜他们了,给腐败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a、迟强,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后来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2016年初下台,我案二审、复审均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迟强仼院长期间维持的错判。我在北京高法上访时,多位接待法官了解本案存在冤屈,多渠道将情况汇报到时仼院长迟强处,他一直拖着不给纠错。

b、朱江,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信访,2003年海淀法院我案错判时,他任海淀法院院长,2016年退休。

法院具有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权力的部门往往容易滋生腐败,法官就属滋生腐败的高危人群,然而在中央严查腐败的大潮下,北京高法、高检,在以上腐败领导控制下多年,谁能相信法院能靠自身能力去纠错改错呢,北京法院查出的腐败分子少之又少,这就并不奇怪了。这也是我对法院腐败不向北京高检举报的原因。

我曾几十次向中纪委反映情况,一直没有回音。希望中纪委等组成工作组以我案为突破口深入调查,与时具进,不能只局限于查吃查喝,查房产及家藏现金,要更深入一步,打破法院暂时的暗平衡,追究责任,真正做到奖优罚劣,监督法院,守住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底线。中纪委不要在袒护北京高法反腐的不作为,渎职行为!提供一个线索:2003年,我的被告起诉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开庭时,我旁听在场,亲眼目睹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派来唯一的代理律师,开庭中,在法官的多次询问时,从头至尾只会说:“我什么都不了解“,反而自来水公司大胜,我的被告要求赔偿的566万元一分不赔。这就是全国有名的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庭。

吴业夫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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