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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前主席:人大释法不是“搬龙门”

香港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在报章撰文,表示法律界对人大释法抗拒可以理解,但一国两制下由人大释法是不能取缔也不能回避的,他也认为五次释法都是给基本法里写得较笼统的条文赋予具体内容,没有偏离或超出原文含义,并不是“搬龙门”,改变原来的法律。

曾钰成表示,在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制度下,只有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解释法律,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机关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和司法界一贯奉为金科玉律,根深蒂固。不过,中国行的是“成文法制度”,“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两者并存,而中国宪法也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最高权威性,各级法院必须依循。

他表示,虽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明,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该法自行解释,“但这不能被理解为人大常委会放弃了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如果认为有需要,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的任何条文作解释,而有关解释香港法院必须依循。

曾钰成还说,实事求是地看,5次“人大释法”,每一次给基本法里原来写得比较笼统的条文所赋予的具体内容,都没有偏离或超出原文的含义,并不是像反对者所说,释法是“搬龙门”,改变了原来的法律,例如这次释法,规定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曾钰成认为,这些解释,不能说是改变了“必须依法宣誓”的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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