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八届六中全会不久,中共在11月初宣布了一项试点决定,即在北京、山西、浙江试验由省人大选举产生并授权的监察委员会。它被赋予相当重要意义,如果此项动作得以在未来推广,乃至延伸至中央层面,将有可能彻底打破国家机器的顶层权力分配关系,不失为自1980年代那次失败的政改冲锋后,最具突破意义的动作。
对于拟议中的监察委员会,尽管官方界定多语焉不详,外界亦多盲人摸象,只是依据常识进行揣测,但是有限的数百字通稿中仍然透露了丰富的信息,而且可以说已经相当清晰。
其一,它是什么性质?此监察委员会显然并非中共历史上所存在过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1927年中共曾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此后曾几经起伏,一度被降格为中央审查委员会,最终奠定今天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但很清晰,拟议中的试点“监察委员会”属于国家政权序列,而非中共党内组织序列,“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的官方定位应可以回答这一悬念。至于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所谓“合署”而非“合并”更说明无论在法理还是实践上,它的建立只是打破业务上的党政分野,而非互相替代。

中共六中全会推出“监察委” (图源:新华社)
其二,如此,我们便可以回答,它不是纪委的替代品,纪委也不会废除。就像国家主席和中共中央总书记虽可能(甚至是必然)是同一人,但从1980年代党政分离的意义上看,中共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亦应当分别是中共、国家政权两个范畴的存在,尽管它可能(甚至是必然)是同一套人马。这大约正是外界持正面评价,认为这一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让国家的归国家、党的归党”的原因。纪委执“家法”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执“国法”将并行不悖,甚至可以互相衔接,互通有无,这便是它的存在价值。
其三,更进一步,我们也将由此顺势解析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或者说监察对象问题。有人说,它将是香港的廉政公署,也有人讲它将是孙中山五权分立理想下的监察院,而更有说法称其“灵感”直接来源于中国古代自秦至清王朝一直存在的监察制度。
其实,比较来看,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基本可以确定为国家公职人员之不法行为。何为公职人员?大陆学界比较一直的说法是,“吃财政”的一切公务人员,包括人大、政协、“一府两院”乃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公立企业和其他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它要覆盖纪委无法覆盖的一切公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实现与纪委的“无缝对接”。
它与廉政公署的区别在于,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对象在成立初期仅限于公务员,后来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而不再仅限于“公务人员”。
而相较于五权分立下的监察院,拟议中的监察委员会的优势在于整合既有架构中的反腐败职能部门,有可能从最高检中抽出一部分调查取证权力、从各大系统人事主管部门抽取检举、考绩权力。从现实看,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极大争议,而在实践过程中,目下监察院的权限已大大收缩,反腐败能力存疑。所以,在陈水扁、马英九时期的力推下,隶属行政院法务部又仿照香港廉政公署设置了位阶较低的廉政署,掌握全国中央和地方机关政风机构的业务监督及指导机关,并基于“一条鞭”体系掌握全国政风机构人员之派免、调动、升迁、奖惩及考绩,即亦仅限于“行政人员”,略似大陆国务院下属监察部的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大门
至于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应该说,监察委员会确乎与之有所相似,但是相较于秦代位列三公(太尉掌军事、丞相掌行政、御史大夫掌监察)的御史大夫,以及此后御史台、都察院的起起伏伏,负责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的职权多有损益,监察仅限于官员无算,甚至还亲自参与审案等。
其四,正如文章开始所言,它的未来位阶将有可能与一府两院并行,均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这一制度设计将首先打破长久以来基于全国人大掌握最高权力,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监察范围有限,其他各系统内设督导监察乏力的现状,从而确立一整套自上而下独立行使监察职能,覆盖全部国家公务人员的另一权力体系。它将对人大、政协、政府、司法系统以及其他公务人员同时担负监察责任。
最后,留下一个不能自洽的悬念。其实,重读1980年代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办公室成员、《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执笔人之一吴伟的“中国1980年代政治改革系列谈”,人们会发现当时对于反腐败机制设计,参与者高山曾总结三种方案,一是实行1949年时的体制,纪委降格为部;一是改设监察委员会;三是在中委内部,推选一部分中委,成立常设的专门委员会。无论采用哪一种,其职能都要改,实行党政分开,纪委只履行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责。至于政府机关各部、群众团体内设立的纪检组都应取消。而对于职能划分,时任中共总书记的赵紫阳等人曾有一番追问,不正之风属于党纪还是属于政纪呢?党纪由党管,政纪由政府管,这个问题怎么分才好?以权谋私是党纪管还是政纪管?一个区长以权谋私是监察部门处理还是纪委处理?当时的一种设想是,依国法、政纪、党纪的顺序处理。
不过事实上,直到今天,党纪、政纪、国法的顺位关系还是没有理顺,或者说无法令人信服。这就导致人们会产生疑问,预料中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纪委,对于一个党内官员的查办主体的顺位关系怎么区分?包括习近平和王岐山等人均认为,党纪一定要挺在最前面,这是否意味着与1980年代的上述设想是正好相反的呢?监察委员会与纪委究竟谁先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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