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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前主席谈释法:是对原法律的重大修改

人大上周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社会议论纷纷。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在《am730》专栏表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都没有授权作为议员监誓人的立法会主席或秘书,以议员宣誓无效为理由,自行宣布褫夺议员资格,若释法真的作出这项赋权,就是“对原有法律的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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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钰成称释法若赋权监誓人褫夺议员资格是重大修法(图源:AFP/VCG)

曾钰成表示,人大释法(《解释》)第二段(四)指出“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若将该段文字理解为宣誓无效者立即失去议员资格、一律不得重新宣誓,刚错读誓词的黄定光及石礼谦,都要失去议员资格,没机会重新宣誓,他认为“这显然是荒谬的。”

曾指出,《解释》正文没有指出如何处理议员宣读誓辞时的无心之失,但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就《解释》所作的说明,指出若宣誓人故意违反、亵渎宣誓程序和仪式,或者故意改动、歪曲法定誓言,即丧失就任资格后,补充说非故意造成的不合规范情况,可允许宣誓人进行再次宣誓,可见,“不得重新宣誓”并非绝对,而是要看宣誓不符规定的情况是否宣誓人故意造成。

曾钰成表示,裁定议员是故意还是非故意造成宣誓不符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曾指出有意见认为,根据《解释》第二段(四),监誓人有这权力,但他认为释法监誓人的责任,只是确定宣誓是否有效,而该段及《解释》的其他部分,均没有说监誓人应该或可以裁定宣誓人是否故意违反规定而等于拒绝宣誓;《基本法》和有关法律,都没授权议员监誓人以议员宣誓无效为由,自行宣布褫夺议员资格。曾钰成认为,若《解释》真的作出这项赋权,“就是对原有法律的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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