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淄博市中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1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贿案,对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秦玉海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担任中共焦作市委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1702万元。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玉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秦玉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秦玉海,男,1953年3月生,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汉族,大专学历,1971年2月参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副总警监警衔。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团市委宣传部干事、副部长;大庆团市委副书记兼石油管理局团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2001年2月至2004年1月,秦玉海任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委书记。2004年1月起,先后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兼武警河南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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