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其中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这意味着困扰中国人很久的所谓“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不再是一个悬案,而是将被纳入正式的法律安排渠道中。
又到了临门一脚的时候了!
上一次解决这个问题的时间窗口还是,十多年前的《物权法》立法阶段。用参与过《物权法》立法的法学家孙宪忠的话来说:当时因为土地续期的争议太大,所以立法做了模糊处理。
于是,现行的《物权法》对此的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可以做多个方面的解读,很多人将之理解为“免费续期”,即,名义上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不影响房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买卖的“永业权”,从而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是不必去“捅破那层窗户纸”。
但是,近年来,1990年代的一些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房产的陆续“到期”,特别是今年4月,温州一批房产“土地到期”,一度传出要求补交相当于房价市价三分之一土地出让金的事件(最终,温州官方表示,对于土地到期之后“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把这个看似遥远的问题,拉回到了当下。
现在,到了下决心解决“土地到期之后怎么办”这个问题的时候了。“有恒产者,有恒心”,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就是对于未来的稳定预期,有了这个稳定预期,所有权才是坚实的基础,才有稳定、可靠的投资、继承、流转。
这次新华社的报道,引述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的解读: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一次取得永久使用。按这个设想,经过这次的“自动续期”之后,就不存在下一次续期问题,住宅土地使用权成为永久性权利,一劳永逸地解决所谓“70年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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