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在今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并且组织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将在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这意味着,今后,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党委或政府“一把手”将有一个新头衔:“总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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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我国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意见还强调要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就如何落实两办的文件,周学文指出,抓好河长制的全面推行重点要抓好三件事。
水利部将会同环保部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指导各地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建立河长制的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各个地方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我们还建立了评估制度,2017年底要开展中期评估,2018年全面完成的时候要开展总结评估。
此外,抓考核、问责。一方面我们将督促各个地方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另一方面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并且组织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周学文表示,各地实践表明,河长制能不能取得实效,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考核是不是严格。由于各个地方河湖面临的主要问题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河湖面临的是侵占河湖比较厉害,有的河湖面临的是排污量比较多,污染比较厉害,所以需要各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还要体现问题导向。
“此次印发的意见里提出要把河长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上一级组织部门对下一级组织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考核,河长制是一个重要的依据。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是追究河长的责任。”周学文说。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如何让消除环保部和水利部在具体的工作中存在的数据壁垒?周学文表示,河长制的实施没有改变原来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原来是水利部门管的还是水利部门管,环保部门管的还是环保部门管,关键是搭建一个合作与协作的平台,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和统一领导下搭建这样一个平台。河长制实施以后,在中央层面,我们跟环保部协商,将一起成立一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重大的问题要提交这个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水十条已经实行了一年多的时间,但是有些河流水污染的问题依然严峻。发布会上,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回应称,水污染防治计划是面向未来三四十年,到2050年的国家水污染防治战略计划,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以及细化和分工,所以它的任务是非常艰巨的。
张波说,河长制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和机制创新,对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意义重大。环保部门正在落实这项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的要求,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同时还要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全面落实河长制。
推行河长制与最严格控制水资源管理制度有什么样的衔接?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说,这次中央出台河长制《意见》,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河长制的主要任务,特别强调,要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明确要根据水功能区的功能要求,对河湖水域空间,确定纳污容量,提出限排要求,把限排要求作为陆地上污染排放的重要依据,强化水功能区的管理,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管,这些要求跟我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特别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的要求,以及入河湖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取水管理等这些要求充分对接。
“应该说,这次河长制在落实三条红线管控上,内容很具体,任务也很明确,责任更加清晰、更加具体到位。河长制的制度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能够更好地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十三五”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时候,要把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做到有效对接。”陈明忠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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