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这番讲话引发了舆论界的巨大争议,国际媒体也进行集中报道。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副教授田飞龙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错误思潮”的提法有不妥之处,与国际主流法治认知存在冲突,说明中国司法在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独立行使权力的环境与基础,难以确立司法与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不过还是应该正面肯定周强领导的最高法院近几年来在有限的话语和权力空间里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努力。
自主性与政治支配性的双重逻辑
田飞龙表示,总体而言,周强院长“敢于向西方错误思潮亮剑”的说法是一种政治表态,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要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推进,不能包含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倾向,要清醒判别和阻断“通往宪政”的司改之路,这实际上是对司法改革终极目标的限定。
“这也反映了执政者在推动司法改革上的目标暧昧性和政治保守性,就是在充分释放司法的工具治理理性的同时,严格戒备司法权威的自主成长及对政治体制的反向规训。”但司法权的成长史就是宪政进步史的重要线索,不可能只有工具的司法,而无宪政的结构性进步。

周强讲话的背后显示出中国司法在相对独立性的问题上处于一种微妙而敏感的境地(图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田飞龙认为,周强的讲话更像是一种效忠现有政治体制的承诺和背书,但客观而言,无论是现有体制还是周强与最高法院本身都无法阻止司法权规范运作之后,实际带来的治理权威与人心认同向法治集中的趋势,这种趋势将逐步改变中国现有的政治挂帅与政策治国的传统权力格局。在周强言论的背后,是中国政治文化与治理传统对这一具有结构性分权意义的独立司法权的认知与接受,还存在较为严重的精神性误解与排斥。
差异不是错误
即便从周强讲话的具体措辞和定性来看,“错误思潮论”的表述在法理与逻辑上均有偏颇之处:
首先,将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当作“错误思潮”列举,会让人感觉中国的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以西方为代表的人类政治文明的主流产生了很大冲突,这就使很多人对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景,尤其是司法改革之后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景产生了怀疑与失望的情绪,“相当于对很多人持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依宪治国等系统化改革的期望浇了一盆冷水”。
这会加剧执政体系与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的价值冲突,甚至诱导更加严重的资本外流和价值移民,如果再与遍及一二线城市的严重雾霾导致的健康移民效应相叠加,可能将部分消解和掏空改革开放积累的巨大经济资本和知识资本。田飞龙强调,如何在价值及改革预期上尊重和吸引本国经济与文化精英,将成为衡量中国治理现代化成败的关键性指标。
其次,将西方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称为“错误思潮”,这也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常识。尽管司法独立首先产生于西方,是西方的法治基石,但它也同样是人类文明不断探索的成果。司法独立的概念在西方也不是一开始就成立的,它是西方政治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司法与宪政体制长期复杂磨合的结果。
司法独立与中国体制有差异,可以暂时不适合中国,但绝对不可定性为错误,否则现代化就是错误的,法治就是错误的,甚至中国司法改革所推出的审判中心制与员额制的逻辑前提也是错误的。“如果按这种逻辑,中国的政治体制,尤其是‘党的领导’也不适合美国社会,是不是美国也要发表一个讲话,说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错误思潮呢?”

将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定义为“错误思潮”有失偏颇(图源:VCG)
差异不是错误,这是中国一直推行的多边主义与文明文化多样性的自然推论,周强的讲话违背了这一逻辑立场。当然,美国也有极端化的意识形态鼓吹者,全盘否定中国体制与中国道路,中国也有些原教旨自由派“逢中必反,逢美必赞”,但那属于历史观与法理观的短视,是需要批判而不是模仿的。
深度司法改革需突破制度性瓶颈
值得注意的是,周强的讲话引发舆论哗然之后,中国最高法院接连发表五篇文章,对很多法学家、律师与知识分子的批评进行了回应。在田飞龙看来,周强的讲话确实与法学界、民间社会对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比较西方式的理想化理解有很大出入。最高法院的五篇文章部分澄清了周强讲话的正确含义,即“错误思潮”没有否定中国宪法规定的司法审判独立性,也不意味着司法改革的停滞,而是强调中国司法改革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展开。
但最高法院的回应并没有完全消除批评者与民间社会的质疑,这与“政治系统要对司法系统进行强化控制的指导思想”有关。田飞龙指出,与周强所讲的类似内容并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2008年,中国最高法院原院长王胜俊就提出“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当时曾引起法学界很大的反弹。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法院系统在推行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法院坚持正确的司法改革方向。“所以周强院长‘向西方司法独立亮剑’的讲话并非别出心裁、特立独行,而是中国法院在整个政治体系的改革整顿当中适应、调整的结果,是中国司法局限性和受外部政治体制支配的体现,而这种状况正是深度司法改革需要逐步突破的制度性瓶颈。”
这正说明,中国的司法体制并没有真正形成实践上的相对独立,缺乏区别于政治体系的独立话语,以及独立行使权力的环境与基础。田飞龙认为,这恰恰是周强与其后的最高法院院长需要去努力的地方:怎么样通过一个精细的、与社会相接触的司法改革去凝聚司法权的社会认同。

中国司法改革也面临进入“深水区”
“只有通过扎实的、接地气的司法改革,才能促进司法权的地位不断提高,使符合中国宪制体制的、中国式的司法独立最终能够获得社会基础与人心基础,以改良主义和相对合理主义积累司法权的政治与社会资本,
而不只是用被动的政治表态换取‘技术性司法改革’的可接受性与进取空间。假如执政者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真正负责的话,不应在根本上排斥这一改良议程,而需要积极加以保障和支持。”
同时他也强调,不能因为周强院长说了顺应官方意识形态调整的话,就否定这几年来最高法院推动司法改革的实际贡献。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立案登记制、员额制、审判中心制等多个层面的司法改革颇见成效,尤其是巡回法庭的设立,做到了司法体系与行政区划相区隔,增强了司法独立性。
因此,无论在话语意义上还是在实际作为上,“周强领导的最高法院在有限的话语空间与权力空间里,还是在尽力地不断将司法改革向前推进,这一点应该充分肯定。”总的来说,对周强讲话“多来源、多层次的愤怒与批评,反应了中国法治启蒙在社会意识上的自觉与进步,以及民众和知识分子对司法改革与宪政法治的规范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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