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赵春华的行为是应该判刑呢?二审又为何发生了改判?

天津大妈案辩护律师团
据报道,2016年10月12日晚,摆射击摊的赵春华被抓获,警方现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
2016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赵春华提出上诉。
2017年1月26日,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赵春华所持枪支均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认罪态度良好,摆摊为经营游艺项目,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其酌情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法院依法对其解除了羁押措施,这意味着她可以回家过年。
二审为何改判为缓刑?
赵春华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二审宣判时法院指出,对赵春华的罪名认定同意一审判决,即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判定,赵春华非法持有6支枪支,情节严重,最低刑期为三年。
不过,在具体量刑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有所出入。法院在宣判时称,考虑到赵春华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且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庭审期间能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
至于为何缓刑三年,辩护律师徐昕解释,《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赵春华被判三年,缓刑考验期最低也为三年。
对于判决结果,徐昕表示“坚持认为赵春华无罪,称不上满意,不过‘判三缓三’的结果比一审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
“同案不同判”难题何解?
王艳玲表示,母亲被抓后自己在网上查找资料发现,涉及仿真枪的案例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有的判刑轻有的判刑重。所以一审前我没想到母亲能判这么重。”
徐昕解释,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体现出法官不同的释法理念。但主要还是枪支认定标准太低,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表示,有法官更多考虑常识常理常情,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则会严格按照法条所确认的枪支犯罪认定标准来量刑,导致判刑较重。
如何看待该案二审改判缓刑?中国传媒大学法学教授王优银称,此案最大的意义就是,既考虑法律效果,也考虑社会效果,努力在法理与情理间寻找平衡点,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也引发公众对仿真枪问题的关注,会促进司法机关对仿真枪管理的改进。“法学界也希望能从立法上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法律处罚,改进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