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居私自扩建大门,造成无法正常通行,多次协商无果后,连先生夫妇将邻居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拆除私自前移的大门。近日,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告诉称
原告连先生夫妇诉称,他们和于女士是隔壁邻居。2015年12月18日,于女士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保修手续的情况下,瞒着物业公司、小区住户,私自将自家大门前移,从而导致他们家的大门无法正常打开及使用。多次协商后,于女士均不予理睬。原告认为,于女士的行为占用了公共过道,留下了安全隐患。
被告辩称
被告于女士辩称,由于连先生夫妇错误安装防盗门,将户门冲她家开放,影响了她通过公共通道和楼梯间,为了邻里和谐,她并未令其修改,此次安装大门是为了防止连先生家门阻碍通道。于女士认为,新建的防盗门不会妨碍连先生夫妇的日常生活和安全疏散。此外,连先生夫妇为此事到处告状,且不服调解,已对她的生活造成骚扰。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对于户门的朝向并未规定。法院前往现场勘验,经与双方当事人及物业工作人员确认,两个房间的防盗门仅相距10厘米,同时打开后会发生碰撞,若于女士未将防盗门前移,则两户相距为60厘米。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邻各方均应爱护相邻位置内的公共设施,不得占用属于相邻位置内的通道、楼道等公用部分。于女士在安装防盗门时,将房门位置向外挪移,既占有楼道的公用面积,也影响了连先生夫妇家防盗门的开启,已构成对其日常生活的妨碍,因此,法院支持连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判决于女士将防盗门向屋内挪移5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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