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拟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
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的情形纳入了行政拘留执行范围,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引发网友们对是否应该降低入刑年龄的讨论,网络上出现“降低入刑年龄”的呼声,而公安部此次将行拘年龄降低为14周岁也被视为是为外界的回应。
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在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时表示,并不赞同该条款的修改。他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年幼少年的轻微罪错行为贸然降低年龄适用行政拘留,是对我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公然违背,也与国外社会治理中“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也表示,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都是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轻微违法与恶性暴力犯罪相比,绝非同等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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