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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乘客公交车上摔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一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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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记者从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受理一保险理赔案。

市民王女士乘坐公交车上班时,因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致其摔伤,住院期间公交公司负责王女士的医药费,在得知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最终获赔一万四千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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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市民王女士上班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李某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其摔伤。王女士在医院检查,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左侧9、10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6天,住院期间医药费由公交公司支付。

王女士出院后,医生的医嘱意见为:全休4周,4周后需要复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陪护一人,加强营养,不适随诊。虽然住院期间医药费由公交公司支付了,但王女士在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4周均应此次事故造成了无法正常工作,产生了误工费,期间的陪护费用、营养费用,还有由此产生的复查费用公交公司均未承担,王女士得知公交公司在库尔勒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不计免赔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故王女士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审理此案时,法官根据事实依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即在本案中,王女士向公交公司依据运输合同主张赔偿,公交公司在向王女士赔偿后,再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但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因此,虽然公交公司未对王女士赔偿到位,在诉前也未对数额进行确定,但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进行赔偿,并由公交公司对保险公司应付未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最终判决如下

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均认可王女士在公交车上摔倒的事实,但公交公司认为,其已经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王女士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赔偿,但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最终承办法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女士赔偿14000余元,被告公交公司对保险公司上述应付未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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