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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法官误判涉及狂犬病疫苗接种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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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今日相关报导的题目是“北京一初中生打狂犬疫苗后运动猝死 学校赔偿近百万”

该案的基本案情并不复杂:

一中学生在参加篮球比赛后猝死,家长将某中学等单位告上了法庭。学校称该学生比赛前曾打过狂犬疫苗,不应当剧烈运动。家长则表示曾把学生注射疫苗一事以微信告知过班主任和教练。法院认为,学校老师和教练对该情况系明知的,但仍安排其参赛,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对该学生的死亡应承担八成责任,赔偿家长92.987万余元。

在这里,学校、家长和法院三方似乎都一致公认,打了狂犬病疫苗后不能剧烈运动,违背此规则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在此案例中,学校、家长和法院三方对狂犬病疫苗的这种看法都是错误的。

首先,从报导中介绍的事实来看,该学生尸体解剖后得出如下明确结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的《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为:“慢性咽喉炎急性发作伴糜烂形成,因急性心功能不全猝死。”

但法院在一审判决时却完全无视如此重要的尸体解剖结论,所作的判决缺乏科学依据。

所谓“打了狂犬病疫苗后不能剧烈运动”的说法,本身就无充足的科学依据。国际上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狂犬病疫苗的相关文件中,国际上狂犬病疫苗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中,都未提及(即不支持)这种说法。遍查国内外现有文献资料,找不到规定上述运动限制的科学依据。

本博主于2012年4月13日曾发表博文: 接种狂犬病疫苗后能饮酒或运动吗? 其中分析了上述说法的来源:

中国30多年前的狂犬病疫苗是用动物脑组织生产的,要在半个月内打14-21针,每次接种2ml粗制脑组织,副作用大,饮酒和剧烈运动等行为可能会加大副作用,所以当时的疫苗说明书明确规定:“不可饮酒、喝浓茶及吃有刺激性食物,应避免受凉感冒或剧烈运动或劳动 ”(引自1979年卫生部《生物制品规程》)。

最近30多年来,中国的狂犬病疫苗都是用细胞培养方法生产的,而且经过多级纯化处理,只打5针或4针,副作用极小。没有任何实验依据说明当前使用的狂犬病疫苗说明书中还应当保留关于饮食和运动方面的上述禁忌。

事实上,在国内疫苗生产厂家近年的使用说明书中,也大都删除了这条注意事项。

本案中各方各自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本博主不置立场。

本博主在此只是从狂犬病疫苗专业人员的角度提出:

此案中学生的死因与狂犬病疫苗接种后运动无关,至少不是主要死因。希望法官在判决时高度重视《尸体解剖报告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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