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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伞运动”后微妙变化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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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香港法庭判决的两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震动。一起是前任特首曾荫权贪污渎职案经过5年的审理,被判公职人员失当罪,监禁20个月。72岁的前特首因为“贪小便宜”堕入法网;一起是七名警察在“雨伞运动”期间的执法过程中围殴一名示威人士罪成,判入狱2年。警方由来已久对疑犯施以拳脚的惯常做法受到严峻挑战。

曾荫权案中,尽管众多社会精英为他求情,最终法官还是出乎预料地判他实时入狱,并称已经考虑了他过去40年担任公职期间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从量刑起点的30个月减至20个月。法官陈庆伟在判刑时失望地指出,从未见过从如此高处堕下的人。

七警案的社会舆情反弹更大。2月22日,四个警务人员协会成员及家属约四万人,迫爆旺角警察体育游乐会两个草地球场,反对判刑过重,商讨筹款协助及支持七警,并要求就辱警罪立法。

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主席陈祖光在大会上指,集会的目的是取回警队尊严,强调警员不能任由他人无理侮辱。现役叶姓警员在会上指,尽管七名警员殴打曾健超是过火,但刑罚同样过重。这次警员集会,是继一九七七年有数千名警员及家属参与“警廉冲突”游行以来,最多警务人员出席的集会。

梁游“宣誓案”司法复核褫夺议员头衔

除了以上两起受争议的案件外,近期颇受争议的案件还有本土派的梁颂恒和游蕙祯因为在立法会议员任职宣誓上有意改变誓词并发出对主权国的不敬言辞而受到港府司法复核的挑战,最终法庭判决两人宣誓未能过关,褫夺了议员资格。

香港法庭的快速判决是在人大常委会对梁游宣誓表现主动进行的释法后作出的,根据《基本法》规定和以往做法,人大的释法需要由终审庭提出协助要求时才处理,但是对梁游一案,人大并没有照惯例处理,为压制本土派进入立法会,从政治斗争的考虑出发,启动了超常规的做法,引来非建制阵营的质疑。直到2017年2月,梁游仍在上诉到终审庭的法律程序上忙于应对。

“雨伞运动”后,政治性的刑事检控案件突增。香港警方在2014年12月11日对“占中”者的清场中逮捕了200多人,被捕者陆续被检控。“雨伞运动”的后续“暴乱”发生在2016年春节期间的旺角街头,刑事检控也随之陆续展开。

建制阵营以法治为依据对抗非建制阵营

“占中者”认为,“雨伞运动”中的占领街道是一种政治抗争行动,以和平的公民抗命表达对人大8∙31决定的不满以及对普选被封杀的抗议,认为政治问题只能用政治手段解决,不能用法律解决。而建制派认为,“占中”是违法行为,只能用法律和司法解决,强调香港是法治之区,政治参与者应无条件遵守法律。

左派舆论的论点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而警方依照法律采取行动。“占中”支持者的所有论述几乎都是法外的因由和当局的逆民之举,也承认公民抗命的违法性,但同时强调个人权利和公众政治利益的重要性。

尽管社会上对人大8∙31决定和普选模式有多么严重的分歧,建制派能够用到的无可置疑的依据就是法律,可以轻易地套在任何过激的抗争行为上。因此,“雨伞运动”以来,香港的法律和司法被频繁地用于各种政治抗争行为,也是建制派利用来反制反对派的有力工具。

法治武器的使用,转移了人们对违法行为之外缘由的探索和解决。建制派占领的有力位置是施政权力和司法屏障,在整体民主进程中因争拗发生,非建制派只能够使用街头政治和适度武力抗争,容易受到建制派的法治武器的打压。建制力量一方面按照自己的意愿管治社会,一方面用法律维护稳定和防范反对派,使反对派在小心翼翼不踩红线中不能释放最大的反抗能力,束缚了自己的手脚。更重要的是,由于香港长期的殖民文化,反对派历史上都难以效仿其它地方反对派那种不怕坐牢和牺牲的舍命抗争方法,常常慑于当局的法律压制而动惮不得。

普世价值的各自解读

“占中三子”之一的法律教授戴耀廷在解读曾荫权案时,提出了“塞拉利昂精神”和普世价值的统一和矛盾的论述。他所说的“塞拉利昂精神”是指港人勇于打拼,努力向上,创造美好前景的奋斗精神,而普世价值是指香港的一套源自港英管治传统的价值,即自由、廉洁、民主、平等、法治的核心价值。

戴耀廷认为,香港核心价值不是必然与“塞拉利昂精神”有冲突,但在某一些处境下,要同时实践两套价值观,会面对较大困难。中式管治与英式管治从深层价值、目标及操作方法,都存在根本差异。中式管治模式与“塞拉利昂精神”较接近。曾荫权在公务生涯的最后一段时间,“塞拉利昂精神”中的某一些价值麻痹了他对香港核心价值的坚持,终犯上错误而不自知。

他说,回归后,香港的建制体制内更倾向“塞拉利昂精神”,体制外却更倾向普世价值,终于导致这两套价值观在体制内外出现严重冲突。蓝营是以“塞拉利昂精神”为主的一群,黄营则以普世价值为主。

据观察,建制阵营维护的重点是法治,就是社会的稳定秩序,认为这是香港的核心价值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非建制阵营所提倡的民主、公平的核心价值有不同解读。普选课题中包含的民主、平等、公平等价值观,建制派着墨不多而容易轻视,只是为了维稳需要祭出法治之剑来贯穿于政治斗争。非建制派采用的有利于自己的价值判断确显得抽象,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争拗,经过多个来回的较量,也没有赚到什么便宜,而建制派所掌握的法律武器具体得多,拿来得心应手,往往在与反对派的博弈中取得优势。

但是,司法武器对于建制阵营也有失灵的时候。

七警案判决考验建制派的法治心态

2017年2月,七警案判决后,内地官媒与撑七警的“蓝丝”们同一口径,批七警案判决不公,《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文章,指“占中者普遍获轻判或逍遥法外,而辛苦执勤、承受巨大压力的警察却因一时失误遭重判”,质疑判决是否合理。之后借对香港学者顾敏康的访问,继续借批评香港港司法体系任命外籍法官的制度。

建制阵营认为,法官的立场引起了公众的质疑,令人十分担忧香港的法治。被访问的建制派学者说,“判决此案的法官杜戴维是英国人,而香港法律系统中不仅有大量外国籍法官,且更多人是港英政府培养出来的”。他认为,《基本法》允许保留这种状况,但这种制度显然存在商榷的地方,那就是立场问题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断。

北京的《环球时报》同时发表社论,指责对7名香港警员的判决是一声“偏哨”,批评香港法治体系延续殖民地的色彩,并没有像港府一样建立起对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忠诚,遇到与政治有关案件时,就容易“跑偏”。

然而,这种宣传攻势惹来一些体制内知识分子和媒体人担忧,在微信议论:“有人逼不及待要动摇香港最核心的司法,直接用文革式思维,去针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独立的司法系统。”

建制派对七警案的判决反弹,一反对过去几年多宗不利反对派的判决所持的支持态度,甚至把矛头对准外籍法官,值得关注。香港实行普通法架构上的《基本法》,英国籍法官占多数,《基本法》也没有限制法官的国籍,过去对反对派不利的判决,外籍法官起了作用,即使是前公民党成员的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在处理梁颂恒与游蕙祯宣誓失效案中,照样判决梁游败诉,没有因为持非建制派观点而偏帮本土派,从中说明法官判案的独立性。

七警案中的判案标准和量刑存在争议,激起建制派强烈的反对,与其它案子败诉方的不服和反对性质是一样的,对于香港的法治并没有危害,但建制阵营这次针对外籍法官,暗示希望将来修改《基本法》,让更多的本地法官更换外籍法官,使建制派可以更容易控制他们的立场。这就产生了一个司法是否需要真正独立的问题。《基本法》的原意是通过外籍法官来维持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现在随着建制力量的壮大,似乎要重新占领这块阵地,那么香港的法治前景是否将会向建制派倾斜呢?

据观察,“雨伞运动”之后的法治环境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建制派在判决结果对自己有利时自然积极维护法治,但当判决对自己不利时,便要追究法官的政治责任,是否对香港引以自豪的法治是一种伤害呢?值得观察的是,当司法成为一种一方可以垄断的政治工具,那么法治的环境是否开始要发生本质的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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