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民法各分编起草工作已启动 争取明年提交审议

声明:本文转载自 「界面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9日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文章配图

草案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做了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称,制定民法总则的思路是什么?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对此表示,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总结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深入研究民事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后起草出来的。

至于有哪些亮点和创新,张荣顺表示,我们更愿意讲确实有一些创新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有几个方面: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怎么来确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实际上,背后都涉及到一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

草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把这个核心价值观全面地融入了所有的条文之中。这当中有一些规定可能大家看起来是比较直观的,比如草案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等。有一些规定可能不那么直观,比如草案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规定,背后同样贯穿着核心价值观。

第二,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草案的所有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的。其中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等。这一章的规定大家现在看起来比较抽象一点,实际上这一章的规定是要通过将来的民法典各分编和民事特别法加以全面落实。

张荣顺介绍,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还延长了诉讼时效,把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张荣顺称,第三个方面的发展是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草案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类民事主体。第一类民事主体原来在民法通则里是“公民(自然人)”,这次就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为界定的标准。第二类是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三类,非法人组织,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实际上对于我们整个国家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内容做了很多扩展,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经济实体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张荣顺介绍,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一个法人地位,所以草案专门设一节做了规定,一次性解决了他们的法人地位问题。

第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研究过程中,从有关方面拿到数据看,到2016年6月份的时候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5577万,到12月份刚刚拿到的数据,个体工商户是5929.95万户,半年时间又增加了将近400万户。[ 

此外,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到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张荣顺还表示,草案总则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昨天李建国副委员长说明中专门提到,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再比如草案里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在民法上规定要对这方面提供民法上的保护,同样是有时代特征的。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在这里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这次的民法总则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对于人格权范围各方面的权利是得到全面保护的

对于有外国记者提问称,在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规定为何没有拿出来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进行规定。还有在民法典中对于强制性的行为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张荣顺对此回应,对于人格权的问题,我们民法总则草案目前民事权利里第1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113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实际上,人格权的内容已经包含在这里面了。

“你问的问题是不是还要有一个“包装盒”。有没有这个“包装盒”,实际上所有的内容都体现在这里了,对于人格权范围各方面的权利是得到全面保护的”,张荣顺说。

关于对强制性行为是否有规定,张荣顺表示,在民法里,对于保护民事权利方面,一方面从正面规定确认保护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或者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民法里遵循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权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动出来维护我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为权利被损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在这方面,我们在整个民法总则里,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法律救济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从民法角度是没办法强制规定谁的权利如果受损害了,他一定要去提起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始终在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手上。

民法分编各编的起草编纂工作已经在去年启动

央视记者提问称,民法典将于2020年出炉,现在各分编的起草工作是否已经开始了,总体的进程情况怎么样?在编纂的过程中有哪些难点?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对此表示,我们提出一个目标,要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昨天李建国副委员长在说明里,实际上在这个后面他还有一句话,就是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也可以做适当的调整。但不管怎么说,我们在努力地按照2020年能够形成统一的一部民法典的目标在努力工作。

张荣顺介绍,当前在提交大会审议的是民法总则,实际上在2016年年终的时候我们已经全面启动了民法分编各编的起草工作、编纂工作,目前这些工作正在积极进行过程中,我们的目标还是在明年能够把各分编,这次不是一个总则了,到目前为止可能有大概五编,也可能更多,一次性地提交明年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做第一次审议以后,就要把这些各分编分拆开,分阶段审议,可能一次会议只审其中的一编,再安排下一次会议另外的一些,交叉进行审议,力争在2020年完成整个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现在的工作已经全面开始了。

至于在编纂过程中有什么难点,张荣顺表示,民法典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它规范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在整个编纂过程中最大的、最困难的就是各方面的意见纷纭,而且各有道理,怎么去取得共识,这个难度是很大的。因为未来各分编的问题,可能民法总则相对来说还是规定原则一些好一点,将来各分编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各种意见会比现在更多。

张荣顺表示,意见虽然很多,但这一次在编纂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我们体会是社会各个方面对整个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大的方向是一致的,实际上有很多的意见不同,但它不是原则分歧,比如我们现在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6岁,这一条的意见就很多。但是大体上大家的意见一致的,就是大家都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应当适当下降,也有人建议可以降到8岁,也有人说分不同的地方作出不同的规定,什么意见都有,但总的方向就是大家都同意应当做适当的下降。因为下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再比如关于法人分类问题,我们原来民法通则的时候把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大家都同意现在这四个分类已经不适应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需要重新进行分类。到底用什么办法来分类?这里意见就很多,但是大家都同意应当进行重新分类,所以我们最后采用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把它分为三类,当然对这个问题到现在还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是总体上来说,往前走这个大的方向和目标,使我们整个民事法律体系、民事规范体系更加科学,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