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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监察法草案拟于2018年3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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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心于3月9日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受邀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国家监察法草案拟于2018年3月提请审议

财新周刊记者提问称,大会发言人已经披露国家监察法草案年内会提请审议,请问国家监察法立法的基本框架是什么,公职人员接受调查之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参与条款会不会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对此回应,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三个地方已经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将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推进。

许安标表示,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这是我们今年的立法重点。全国人大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正在密切合作来研究相关的修改问题。从工作安排上,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你所说的这样一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深入研究论证,还需要反复地征求意见,都会有科学、合理的处理和规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的精神

会上,检查日报记者提问称,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试点中如何防止出现花钱买刑和权钱交易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开展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要根据被告人的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对简单的、轻微的案件快办,对重大的、疑难的案件精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授权决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们现代司法宽容的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制度化的决定。”他说道。

同时,他指出为了有效防止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司法不公、权钱交易这些腐败现象和试点中出现违法办案等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方面是在授权试点决定中,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具体要求有3项,分别是:一要遵循刑法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二是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要求完善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情枉法行为,促进和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授权决定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中期报告。这个试点是两年,所以试点一年中就要向常委会做中期报告。

第二个方面则是在授权决定作出后,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办法,在试点办法中进一步对防止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问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

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经完成测试

澎湃新闻记者提问的是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过去一年备案审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自2004年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成立以来,通过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纠正的法规、司法解释累计有上百件。

他还从4个方面总结了2016年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的主要进展。第一是积极开展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不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2016年对“一府两院”报送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了审查研究,司法解释有的一件就是一百条、几百条,工作量是很大的,还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还有一种是被动审查,也就是对公民提出的认为违宪违法的审查建议进行处理,过去一年总共研究处理了92件,发现了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

第二是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在2016年研究制定出台了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对整个备案审查工作都做了比较详细的具体的规定,“比如公民提出了审查建议,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我们现在建立了一个函告的机制,有人说你制定的法规违法了,那么你对此有何见解,你要作出一个回复、说明、解释。”

第三是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正在大力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目前信息平台已经完成测试,将于今年上半年实现全部地方性法规电子报备,将来的备案审查工作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

第四是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建立了一个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

人大代表拥护宪法、效忠国家是一个最基本要求

来自香港商业电台的记者关心的是关于港区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提问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建议港区人大代表的参选人必须要声明坚决拥护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接受外国的捐助。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件,是鉴于什么样的情况下?为什么认为外国势力可以影响人大代表选举?第二个想问一下,如果人大代表有违反这些条件会被褫夺资格,请问会不会被随意界定是不拥护中国?比如如果在行政长官选举中没有中央支持的人选,会不会也会被这样界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实际上是两个产生办法,香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和澳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而有关拥护宪法、效忠国家这方面的规定,是从第一次开始,参选人都必须签署一个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声明,这从香港回归以后,人大代表的选举就一直有这样的规定,这一次只不过把这个写到条文里面去了。

他指出,作为人大代表拥护宪法、效忠国家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没有什么为什么,它就是应当有的一个要求,我们能设想某一个国家它国会的议员、公职人员不拥护他们国家的宪法、不效忠他们国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张荣顺指出,在这次的两个产生办法中也在终止代表资格方面做了一些规定,“如果有一些人确实有言行证明他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代表资格的情形,在选举过程中主席团有权把他从名单里拿下来,当选以后如果有这样的言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终止他的代表资格。”他表示这都是完善整个人大代表制度,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必须的一些规定。

此外,张荣顺还保证不会出现诸如“在选举中不投哪一个人的票就会被剥夺代表资格”的情况。他指出,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在对这些投诉、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一定会深入调查有关方面的情况,去提出切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个人确实是已经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或者有其他丧失代表资格的情况,并要提交给常委会审议,最后再作出一个决定。

他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面对代表资格如果出现问题的时候,有一套程序进行处理,不会出现你最后说的那种很随意、随便的取消他代表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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