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起诉,台北地检署拿出马担任法务部长时亲笔签名、极力防止外力干预检察独力办案的文件,以大法官解释为检察官独立办案、防止其他权力不当干预画下宪政红线。马在22年前亲签的公文,意外成为他被起诉的证据之一。
身为宪法机关 须守分际
起诉书还引用马英九竞选总统的政见及多次发言,指他曾宣扬严禁非法监听决心,应知道通保法规定,竟将监察通讯祕密外流。检方特别指出,总统和五院都是宪法机关,就算各机关能依权能行使资讯权也要严守宪政分际,总统并无例外。
大法官释字第729号被检方视为宪政机关的资讯取得权画下界线,解释中说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犯罪侦查与追诉,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检方结案前,立法院不得向检察机关调阅相关卷证,就算是要调阅已侦结而不起诉或未经起诉而签结卷证,须基于目的和范围明确的特别议案。
知悉办案内容 应要保密
该解释也说,若调阅有妨害另案侦查之虞,检察机关得延至另案侦结后再提供;简单说就是“结案前绝对不可以调阅司法卷证”,结案后也须符合规定才能调。
起诉书中更引最高法院的判决见解定出“国防以外之祕密”的范围,认定马英九在总统任内因职务知悉特侦组侦办案件中的内容,应该要保密,否则连“无罪推定原则”都守不住。
马在文件画线 知情侦查
起诉书指出,马英九2013年8月31日经黄世铭告知王金平关说案时,已掌握9月2日特侦组可能传唤王、柯建铭、曾勇夫等人,甚至知悉9月6日有侦结计画,并于黄交付的文件上画红线注记,显见马当时就知道案件尚在侦查,所谓全案属于行政不法不可采信。
检方找出马英九1995年担任法务部长时主持“法务部革新小组第五次会议”会议记录,内容显示“检察一体是保护检察官免受外力干扰之防护罩,而非使检察首长成为政治势力入侵检察体系之桥梁,及检察体系援用司法独立概念,而有整体独立之要求,以摆脱行政势力及压力团体之干预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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