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例第245章 《公安条例》第19条,任何人参与暴动,即犯暴动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0年。至于今次旺角大冲突案在区域法院审讯,判刑上限为7年。
明报报导,本案是旺角冲突事件中首宗暴动罪裁决,另被指参与暴动及纵火烧的士的杨家伦昨在区域法院完成审讯,下周三结案陈词。另外仍有25名示威者面临暴动控罪,而本土民主前线黄台仰及梁天琦等10名被告,将于2018年1月15日在高院审讯。黄台仰昨回应,因有案在身,不便评论。
据警方资料,旺角冲突共拘捕90人,包括79男11女,当中57人被起诉,31人等候审讯,有6人已被定罪,入狱时间从21天至9个月不等。被捕者涉“暴动”、“纵火”、“非法集结”、“袭警”、“拒捕”、“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藏有攻击性武器”、“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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