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聊城中院一份儿子刀刺辱母者的判决在网上引发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风暴。不论是各大网站的网友跟帖,还是各类网络民意投票,压倒多数的网民都认为刺人者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

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分别提出了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院则认为“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然而,结合判决书中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偏差。

苏银霞确实向赵荣荣借了100万,但苏银霞证明其已经陆续归还了152.5万元。两人口头约定的“月息10%”既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也超出了年息24%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根本不受法律保护。更何况,根据债的相对性,赵荣荣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根本无权向苏银霞讨债。
赵荣荣纠集的11人到源大工贸公司讨债,从一开始就是完全违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此类行为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更恶劣的是,在上门“讨债”过程中,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极尽侮辱之能事,法院却仅以“有侮辱言行”轻描淡写带过。苏银霞、于欢以及在场的目击证人都能证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的面露出生殖器、脱掉于欢的鞋子拿给苏银霞闻、当着母子二人的面播放黄色录像,还有长时间没有底线的各种辱骂。凡此种种挑战人伦底线的恶行,都是毫不掩饰的当众实施的。这些言行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人的生存条件不仅包括肉体生命的存续,还包括底线人格尊严的保留。践踏人格底线,当着自己面羞辱母亲,直接威胁到了人的生存本能,几乎没有人能够容忍,制止并反击是唯一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要求于欢无动于衷、默默忍受,违背基本人性,不具有任何期待可能性。
如前文所述,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且这种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并未终了,于欢正持续遭受着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民警到场后撂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的话旋即离开,加剧而非减轻了于欢的绝望和恐惧。
警方的不作为使得于欢无所依靠,是他选择私力救济、持刀防卫的直接动因。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于欢舍此无从脱离险境、重获自由。
虽然杜志浩等人没有携带刀具等凶器,但不等于没有使用工具。在案证据显示,杜志浩等人使用了椅子、鞋子等物体对于欢及其母亲进行了袭击,这在暴力行凶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属于使用工具。退一万步,即便没有使用工具,徒手照样可以行凶,使用工具绝非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仅从网络上的反响来看,毫无疑问,聊城中院的判决与多数民意并不同调。
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的“脸色”做出判决,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多数民意相悖离,那么相关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还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反思和检省。
就此案而言,在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的空间,能够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的母亲所导致的精神痛苦,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像现在这样判决。于欢已经提出上诉,我们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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