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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于欢案:关键8分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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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仁欺压杨白劳的故事中国人耳熟能详,人们对杨白劳的普遍态度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如果杨白劳不再逆来顺受,而是抄起武器奋起反抗,致使黄世仁雇佣的讨债人员死亡,这一行为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却是一个需要司法认真衡量的问题。而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在成为中国民众餐前饭后一个激烈争论话题的同时,也将这一难题摆到了山东省聊城市法官的面前。

3月30日,十几位中国刑法、行政法学者、律师聚于中国政法大学,以“正当防卫司法标准的偏差与矫正”为主题,研讨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尽管有关该案件的讨论在中国舆论场上已经持续一周左右,但事件热度依然非常之高,位居中国社交媒体话题排行榜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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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白劳与黄世仁的故事,让中国人对高利贷者本能的厌恶(图源:延安市委微博)

焦点:是否正当防卫

法律专家们争论的焦点正是于欢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的一项规定,其允许司法者豁免公民反抗不法侵害行为的刑事责任。成千上万的中国网民希望以正当防卫的名义为于欢翻案,最好争取无罪开释。然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极少得到法官认定,认定比率只有微不足道的万分之十几。某种意义上,聊城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于欢正当防卫,只是因循中国司法部门在这一问题上一贯的保守做法而已。

中国刑事司法学专家阮齐林认为,正是由于司法部门在正当防卫认定上的保守立场,导致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才最终造成于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违背常识、不合人性。事实上,1997年中国修订刑法的时候,立法者就有意鼓励公民“自力救济”,放宽了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然而出于对司法实践复杂性的顾虑,司法者在认定正当防卫时一直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以紧迫性、必要性等种种条件加以限制。

但现场有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即便以司法部门的严苛标准来衡量于欢的行为,也应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永生对于欢案一审判决书的文本进行了现场分析,指出判决书实际上大部分拷贝了起诉书的内容,无视了对被告人于欢有利的事实部分。从判决书鉴定结论章节的证据六和证据章节的双方证词可以理出一个基本事实,于欢持水果刀刺死刺伤讨债者的行为,是在自由被限制、人身被殴打情况下的反抗行为,而且与判决书的结论恰恰相反,其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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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由于中国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客观标准,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定实际上是由法官自由裁量,鉴于法官阅历、智识的不同,其裁量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对同一种不法侵害行为,甲法官认为十分紧迫必须反制,而乙法官则认为再忍一忍或许就能风平浪静,这亦属于正常现象,并非一定就是法官徇私枉法。

比如,另一位刑事司法学专家刘志伟就认为,不能仅依据媒体披露的不完全事实断言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于欢在接待室随手抄起的水果刀,刃长13cm,有管制刀具的嫌疑。于欢在以一敌五的情况下,刺死一人,重伤三人,是不是“练家子”,有没有受过专业训练,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而且媒体对苏银霞于欢母子个人情况的信息披露甚少,讨债方却在公众心目中已经被认定为黑社会恶霸,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门更要有定力排除舆论和民意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出专业判断。

关键8分钟

同样来自北京大学的法学教授沈岿认为,于欢有无正当防卫紧迫性的认定关键因素是,警方是否涉嫌不作为以及警方的不作为与于欢的精神崩溃有无必然关系。根据一审判决书关于事实部分的描述,警察在到达接待室之后到案发共有8分钟的时间,这8分钟发生的事实对于本案的审理至关重要。因为根据一审判决书的描述,警察到达案发现场之后,只说了一句“讨债可以,不能打人”,并未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保障双方的安全,所以舆论有不少声音认为是警方的不作为甚至渎职导致了于欢的激进行为。

但警察出身的毛立新律师认为,这只是双方当事人视角下的警察行为,警察当时是携带着执法记录仪的,而那8分钟警察视角的视频作为关键证据始终未向外界公布,因此尚不能断定那8分钟究竟发生了什么。至于很多人不理解警察到现场以后,只说了一句“讨债可以,不能打人”,毛律师解释道:“《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和《警察法》第23条规定警察不得不参与经济纠纷,中国公安部亦多次发文要求警方认真遵照实施,其用意在于防止警察借公权力寻租自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于欢案中的警察在到达现场之后未能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有效隔离确实属于疏忽,但很难由此判定其不作为。要求每一个基层警察的每一次出警都能完美符合操作规范是不现实的,是对他们的求全责备。而且,在中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基本都会认定出警就是作为,有关警方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基本全部败诉。

现场还有一些法律学者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批评聊城法院一审判决书释法说理的阙如。先有结论,再搜罗证据,最后裁切事实,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程序正义。更可怕的是,这种做法已经甚至成为大量中国法院判决书的固定模式。如果程序正义都存在如此大问题,于欢案的一审能有符合实质正义的可能性吗?官僚主义的敷衍态度和司法机械主义正在侵蚀中国司法的公正性。就如同在场专家质问的,假如于欢案是由美国的陪审团来审理,判决的结果还会是这样吗?我们尊重司法的专业判断,但是审判结果违背常识、背乎人性,人们就有权利要求司法给出一个合理解释。毕竟此案已非个案,若不能妥善处置,将对社会道德价值和人们行为准则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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