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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哪一种犯罪比逼迫幼女卖淫更令人怒火中烧

导读

在嫖宿幼女罪取消之前,类似的事情时有报道,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掌握着财富的企业主与掌握着权力的政府官员勾结社会闲杂人员从学校物色“书包妹”供他们淫乐。甚至,在一些地方,所谓的“请客”就是大家一起组团去玩未成年的女学生。

总有一种新闻令人痛心疾首,总有一种新闻令人怒不可遏,总有一种新闻令人窒息无奈!

据报道,一份“简要案情汇报”在河南开封市尉氏县的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而“汇报”内容更是触目惊心:30余名未成年初中女生疑似被强迫卖淫,受害女生涉及尉氏县多所学校,其中多名女生不满14周岁。尉氏县公安局证实,该案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10人,涉及嫖客6人,嫌犯包括开封市人大代表。

这些未成年的初中女生,花一样的年龄,本应该无忧无虑地在校园里度过自己的青春岁月,却在成长的路上遭遇如此非人折磨。很多网友评价这个新闻时气愤地说,这些披着人皮的流氓毁了这些少女的一辈子,应该把他们枪毙一百次,否则不能平息民愤。

虽然我不同意被强奸就等于毁了一辈子的说法,这是贞操高于生命的观念,越是过于强调这种观点,受害者越是不能走出命运的泥潭。但我当然知道,这种事情会给受害者留下终身挥之不掉的心理阴影,很多受害女生即使几十年过去了,还是会时常从噩梦中惊醒。这幺小的年龄就遭遇这么严重的身心摧残,让她们长大之后用什么眼光看这个世界?又让她们用什么样的眼光看这个世界的男人?

根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开封市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赵某是一家“省级50强企业”的董事长,还有一些政府机关人员也参与此案。昨晚媒体最开始披露这个恶性事件之时,有朋友把新闻链接发给了我,让我判断一下这是不是假新闻,她说她不敢相信,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会发生如此令人发指的毛骨悚然的事情。

然而,我不得不说,这样的恶性事件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的,只要我们随意在网上搜索一下,相关的新闻就会弹跳出来。在嫖宿幼女罪取消之前,类似的事情时有报道,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掌握着财富的企业主与掌握着权力的政府官员勾结社会闲杂人员从学校物色“书包妹”供他们淫乐。甚至,在一些地方,所谓的“请客”就是大家一起组团去玩未成年的女学生。

虽然卖淫嫖娼在中国不合法,警方也时常出重拳打击,但我们无须讳言,色情场所在中国几近人所共知。然而,这些丧尽天良的企业主与政府官员,仗着自己手中的财富与权力,嫌色情场所的卖淫女年龄大,嫌色情场所的卖淫女不干净,而把黑手伸向单纯无知的初中女学生。例如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他就要求提供的女学生必须是处女。

我并不是说到色情场所嫖娼就不是道德沦丧,更不是说到色情场所嫖娼就不违反法律,而是说,这种把黑手伸向未成年少女甚至不满14周岁幼女的禽兽行为,严重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悲哀的是,就是这样的禽兽行为,在这些人的圈子里会被津津乐道,甚至会成为互相炫耀的资本。

丧失人性!天理难容!罪恶昭昭!一般情况下,我在写评论时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尽量不要在文章中出现谩骂攻击性的文字。但是,对于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我觉得使用所有极端的词语都不为过。在这个世界上的所有犯罪中,没有哪一种犯罪比逼迫幼女卖淫更令人怒火中烧。

我不想在这篇文章里说什么法治不彰,说实话,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中国有着严苛的惩戒法律,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以按照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判处死刑。而在现实中,诸如此类的恶性犯罪,每年都会判决几起。我相信,这些企业主与政府官员绝不可能是法盲,绝不可能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绝不可能没有看过同类犯罪被判刑的新闻。我想说的是,他们宁可坐牢杀头也要以身试法的做法令人十分费解,这是一种怎样的变态心理?

根据以往案件的披露,这些犯罪者一般都是非贵即富,他们之所以把黑手伸向幼女处女少女,绝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性需求,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心理:有的认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能升官发财,有的认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能羽化成仙,有的则认为与处女发生性关系能冲喜免灾!

总之,这些身体稚嫩的女孩子们在他们心里不是人,是淫乐的对象,是没有感情的物品,是达到某种迷信目的的工具。

不能正确认识妇女,就不能正确对待妇女。当这种封建的愚昧的迷信的沉渣在社会上得以泛滥流行,这些禽兽不如的人的心底里那点不多的对法律的敬畏早已丧失殆尽,即使面对的是受害女孩子们苦苦的求饶与屈辱的泪水,心存侥幸的他们都不会停下罪恶的黑手。

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情也在有关程序中推进,相信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怎样才能避免同样的悲剧不再发生,怎样的男女两性文化才能让这些男人彻底打消这种变态的犯罪念头,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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