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吉华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1人民币元=0.1450美元)。而此前,杨吉华已因犯受贿罪被判刑。
据报道,杨吉华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杨吉华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担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又受贿。

杨吉华于2016年10月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在接受调查期间,杨吉华如实供述了上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事实。案发后,他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吉华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人民日报对此提出质疑,令人不解的是,根据中国国家公务员法第24条第1款,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杨吉华何以受贿获刑期满后又再次任职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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