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三攻占行政院案昨宣判,多名被告虽主张行使“抵抗权”妨害公务部分仍被判有罪;相较于“三一八”占领立法院案,林飞帆、陈为廷等人主张“公民不服从”获判无罪,两案对太阳花学运抵抗政府的作为是否违法认定有别,主要关键是抗议手段的“必要性”。
三一八案,法官依国内外学说及见解,列出“公民不服从”七大要件,包括“抗议政府或公众事务具重大违法或不义、目的是关切公益、抗议行为和对象具关联性、公开又非暴力、手段有助于达成诉求、无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危害小于利益”。
合议庭认定,当时黄国昌、林飞帆等人占领立法院,因再过三天就要表决服贸协议,除透过占领立院让院会无法顺利召开,无其他即时救济管道,其行为是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群众是透过脸书等社群主动到场,并非受学运领袖煽惑;且立委仍可改地点召开会议,造成的损害小于利益。
相较之下,在三二三案中,许顺治和李冠伶两人虽同样主张参与抗争是因服贸协议黑箱作业,攻占行政院是在行使抵抗权、反抗权;合议庭在判决中质疑:除此之外,“是否别无他法可救济的最后手段?”
合议庭认为,纵使当时服贸送立法院存查有争议,立委仍可协商讨论;并可透过大法官释宪等途径解决,并不是只能违法抗争。
审理两案的法官,对于服贸争议当时是否可用“体制内手法挡下来”有不同看法,对于学运分子主张的公民不服从与抵抗权,三二三案合议庭的法官,显然不认为侵入行政院的举动,具有阻却违法的正当性及必要性,也就没有所谓抵抗权及反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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