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航空104年6月2日从桃园飞往四川成都的当日往返班机,去程无延误,回程时因成都机场重新装货延误,加上流量管制而延迟起飞,回到桃园机场时,已是晚上7点多。
10天后桃园市府劳动检查抽中这个航班,经检视7名空服员工作时间是早上6点5分报到,晚上7点14分报离,共13小时9分,扣除休息50分钟,工时达12小时19分,认定违反劳基法连同延长工作时间最长12小时的规定,开罚华航30万元。
华航不服提行政诉讼指出,航班常因不可预测因素而延误,当天是成都机场重新装货而延误35分钟,加上天候因素、航班密集而流量管制,班机原地等候50分钟而延迟起飞,这些都非航空公司所能控制、预见和防范,主张符合劳基法规定的“突发事件”,且班机停等时,空服员分二组轮流休息,主张撤销裁罚。
法官审理后认为,机场装运货物和天候因素的流量控管,属于航空公司的风险控管,这些因素造成的班机延误,不符合劳基法事前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定义,且劳动检查时已扣除空服员休息时间50分钟,认定空服员确属超时工作,判裁罚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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