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贸易自由协定(NAFTA)一直是争议性极大的议题,每次选举都会被提出来,两党政界人士也都认为,总统只要动用行政命令,即能让美国摆脱它的束缚。
虽然该协定很复杂,但退出协定方式其实很简单。根据该协定第2205条:“一方向其他签约各方提出退出书面通知的六个月后,即可退出此协定。一方退出,协定对签约其他各方仍然生效。”
但存在更深层的问题是:在美国,谁能做此决定?美国总统能在未咨商国会情况下,分别送给墨西哥和加拿大一封信的六个月后,就让美国退出NAFTA?
美国宪法对此问题无法提供答案,宪法涉及的是条约而非协议,而NAFTA从技术层面来说不是条约。按美国法律解释,NAFTA是“国会行政协定”(CEA)。即使NAFTA是条约,疑问还是不能澄清,因为宪法未提及谁有权中止条约。
此外,美国退出NAFTA将会有重大政治后果,若国会和总统唱反调,后果则会加倍。一旦美国总统正式知会加拿大和墨西哥,即使国会要抗争,这两国将没有义务继续供应美国产品,美国企业也无法再享受优惠待遇。
如果总统是为了国家利益退出,毫无疑问,将会使这两个邻国感到失望,但是让人可以理解。不过,若是总统要求退出,国会坚持不退,将让人觉得美国府会无能共谋贯彻如一的政治目标,美国声望将因此受损,国会则得承受与总统达成共识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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