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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开展这6种北极考察活动要申请,事后要写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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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近日草拟《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等6种北极考察活动时,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涉及以下所列事项的北极考察活动时,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参加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

(二)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适用区域设立固定(临时或长期)考察站、考察装置或进行重大北极考察活动;

(三)在北极的公海及其上空进行的北极考察活动;

(四)在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北极深海海底区域进行的北极考察活动,资源勘探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除外;

(五)为北极观测需要进行的在北极区域内选址等相关活动;

(六)除前五项情形外,其他需进入我国考察站或接触考察装置等对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开展北极科学考察活动。对北极考察活动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活动者的基本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北极考察活动,应当保护北极环境与生态系统,不得违反相关国际条约、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国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北极考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北极考察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考察活动对北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组织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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