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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国土资源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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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中国国土资源部公开了与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程序进行规范管理,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通知》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知》是为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工作,进一步发挥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制定的。

以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时候,其主体资格有时受到登记机关的质疑,甚至直接遭到拒绝办理手续,而《通知》中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主体资格。

根据《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各地“各自为政”的现象也将扭转。

“在《通知》下发之前,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做法,要求不一,有些省的各个地市的要求都比一样,比如网签备案单和确认告知书,条条框框不一样的话,第一次办手续的个人和企业就要多跑几趟,”一位股份行负责抵押贷款业务的中层管理人员表示,“现在统一流程后减少了时间成本,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也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化地方不良债务大开方便之门。”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知》规定,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重组的,与债务人等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还款协议或其他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内容的合同,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以在建建筑物、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其债权实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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