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报获知,今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起死亡矿工1人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两天内共有23家“媒体”的28人以记者名义前往该矿,领取矿方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封口费”。该事件经部分媒体曝光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经初步核查,领取“封口费”人员中,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的有2人,其余多数则是假冒新闻单位的普通人。
《文汇报》在一篇评论中指出,企图以钞票塞记者嘴巴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令人憎恶。二十多年来我一直书写表达,新闻记者要做“开罐头”的人。我们中国人的祖先非常聪明,发明了这个“德”字,所谓“德”,就是“两个人一直一条心”。新闻记者的德行就是,应该跟权利一条心,而不是跟权力一条心。西方社会成功走向现代化,有一个很重要秘诀,用权利(right)去限制和制约权力(power)。
权力衍生腐败,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有偿不闻”同“有偿新闻”一样,都是媒体滋生的腐败。媒体、记者,不仅拥有话语权,而且拥有话语的优先权。“封口费”不只是封住了记者的口,同时也蒙上民众的眼,剥夺了公众知情权,协助问题企业共同欺瞒社会,逃避社会责任。这是传媒的耻辱。向记者发放“封口费”,在国内一些地方早已成为一种“潜规则”,早不新鲜。我说过,“潜规则”就是夜壶,见不得人,上不了台面,但是,很管用,很多人都懂得使用,乐意使用。
“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明规则”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但是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创造“潜规则”这一概念的吴思先生说: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
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口费”是按照具有中国特色的“潜规则”来运作的,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潜规则”阻止中国的新闻记者“开罐头”。记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罐头”呢?当然只有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情况下,记者才能“开罐头”。在司法独立下,若记者没有良心,记者不可能“开罐头”;没有司法独立,而记者接纳了“封口费”,肯定不会“开罐头”。
德国用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自由独立的记者自由“开罐头”。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53StPO)及383条(383ZPO)分别规定:报社、杂志的编辑人员,可以如同律师、医师及神职人员等,拥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拒绝作证权,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资讯来源的文件之权利。这两条被认为是保障新闻来源秘密的“守护神条款”,检察官搜查媒体是不合法的。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过几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宣示。比如:第一个原则便是:媒体没有法律上的特权,并且负有维护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之义务。刑事诉讼法虽未排除检察官搜查媒体的权力,但鉴于媒体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国家有无“新闻自由”保障的指标,因此,任何搜索媒体的举动,绝对要“谋定而後动”,也就是必须绝对尊重“比例原则”,不能够有丝毫的权力滥用情形。
第二个原则是:新闻媒体须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权利与义务。宪法法院特别声明,保障新闻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闻来源自由”。因为提供消息者会“信赖”报社不会泄露消息来源才敢提供资讯,所以,“编辑秘密”正是使媒体有机会提供社会大众发现真象的机会。这种新闻来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个民主社会不会沦入专制、独裁的最好方式。
没有拿“封口费”的记者不一定就有记者良心,但是,拿了“封口费”的记者肯定没有记者良心。而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独立的司法和有良心的记者。
写于2008年11月2日,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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