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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简评

7月4日,国办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文),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从养老金角度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商业养老保险内涵大大扩展:传统上理解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指的是以防范养老风险为目标的保险产品,比如年金保险。但是59号文中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义是“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涵盖了保险产品、养老金资产管理以及养老产业投资与服务等,涉及面从金融到实体到服务,包罗万象,内涵大大增加。

2、商业养老保险战略定位提高:59号文提出:“到2020年,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主要承担者”。一般意义上理解,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也包括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如果按此表述,意味着商业保险机构也将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挥主要作用,那么基金、银行等其他金融行业的作用将受到一定影响。

3、养老保障产品获得官方默认:2015年保监会推出的养老保障产品,因为其兼具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优势,投资起点低(封闭式产品起点1万,银行理财5万),投资范围广(与基金相比,可投一定非标产品)。事实上,养老保障面向社会公众发售,属于公开募集产品,市场上对其属性存在争议。

59号文中首次提出“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相当于将此前限于保险行业发文的养老保障产品,这次通过59号文,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官方默认。

4、年金业务资格可能向保险机构放开:59号文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可以预计,保险行业将以此为抓手,推动年金资格准入方面向保险行业定向开放。这将对目前年金业务格局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保险行业多牌照优势显著的背景下,其他行业将面临较大压力。

5、保险机构将成为社保基金外部管理人:59号文也提出了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特别是社保基金方面,此前的外部投资管理人并不包括保险机构,本文件发布后,预示着保险机构将积极介入这一领域,对既有社保基金外部管理机构形成一定竞争。

6、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即将落地,但不等于第三支柱:加快推出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成为各界广泛共识,一般而言其有三大核心要素:以账户为核心基础制度设计,税收递延优惠政策推动,投资产品多元化。比如美国第三支柱IRA账户,2016年税收递延优惠为每年5500-6500美元,约为年社平工资的12-15%,当年资产规模达到7.85万亿美元,其中公募基金占比46.8%,股票、债券等资产占比40.5%,银行储蓄占7.6%,商业保险产品占比5.1%。

59号文提出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应该说是为商业保险产品争取到了行业性税收优惠,性质更加类似于2016年开始试点的税优健康险。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支柱。当然,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推出相当于保险行业领先基金、银行业起跑第三支柱。

此外,如果一个人购买了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便以后第三支柱落地,参加者如果希望转换至银行理财或者基金产品,也将面临较高的保险退保成本。

7、外资可参与设立养老险公司:目前市场上的7家养老险公司都是内资企业。59号文提出:“允许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目前养老金市场前景广阔,保险政策红利显著的背景下,预计境外保险和资产管理机构有高度积极性参股养老险公司,曲线进入中国养老金市场。

8、 还有两处疑惑:第一,59号文使用了“商业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事实上,此前国家相关文件使用的更多是养老保障,59号文首次对养老保障进行了社会和商业之分,两者的关系如何理解?与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有何区分?第二,文件多次单独列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包括发挥其长期优势,允许开展境外投资等。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一般保险资金?是根据投保者还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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