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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诈骗集团煮饭 “食神”无罪变有罪

刘姓男子受雇在诈骗集团电信机房内煮饭,一审法院认定他未参与诈欺判无罪,但二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认为,刘在封闭机房里提供餐食,减少诈骗集团败露形迹机会,属帮助犯,改依帮助诈欺取财未遂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高雄高分院合议庭指出,电信诈骗集团举世公愤,政府、民间“反诈骗”多有宣导,刘姓男子已成年,不可能毫无见闻;纵使事前不知道自己受雇于诈骗集团,但在封闭、管制进出的机房里煮饭多日,与诈团成员朝夕相处,应该知道对方在搞诈骗。刘坚称自己只负责煮饭,不知道服务的对象是诈骗集团,不可采信。

合议庭认为,就算刘未实际参与诈骗行为,但供应诈团成员饮食,让诈团成员能避免因饮食问题频繁外出而增加暴露形迹、遭警查获的机会,已符合帮助犯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撤销一审无罪判决,但考量诈骗集团尚未取得任何赃款,因此判刑四月,易科罚金台币12万元(约3932美元)。

曾姓男子为首的诈骗集团,前年在仁武区设置诈骗机房,刘姓男子于前年4月受雇替诈团成员煮饭,供应十多名成员饮食,还被诈团成员封绰号“食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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