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2015年怀疑大陆籍妻子和蔡姓男子搞外遇,气得跟踪两人,同年10月发现妻子和蔡男一同上汽车旅馆,当场逮人提告,一审判两人各3月徒刑,但高等法院认为他多次带妻子参加“换妻俱乐部”,纵容配偶和他人发生性行为,丧失告诉权,撤销原判决,改公诉不受理;另李要求两人须支付200万(台币,下同,约6.5万美元)赔偿金,士林地院认为他未能证明配偶权利遭侵害,驳回诉讼。
李男2003年和陆籍郑女结婚,他从2011年起带妻子多次参加换妻俱乐部,也在脸书创立社团,邀请同好参加活动。但他2015年察觉妻子疑似有外遇,同年10月跟踪发现妻子和蔡男一同到汽车旅馆开房间,李报警处理,气得向两人提告通奸、相奸。
郑的律师指出,李多次带妻子参加换妻活动,主动要求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性行为,客观上已有纵容配偶与他人通奸的情形。一审则认为,虽然李曾于多年前有带妻子参加换妻社团,也无法推认李多年后同意妻子和蔡男通奸,判郑、蔡各3月徒刑。
案件上诉高等法院,郑也供称,因为丈夫特殊的性癖好,她多次配合参加换妻俱乐部。李也坦承,他确实有在脸书创立换妻社团,但目的是为了取悦老婆、增加情趣,“只有在特定场合允许老婆和其他男人发生行为”。高院认为,李多次和妻子参与交换伴侣活动,显然纵容配偶与他人通奸,已丧失告诉权,改判公诉不受理,不得上诉。
李另要求郑、蔡2人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200万元,但判决书指出,李同意妻子参加换妻俱乐部,也未提出相关诉讼,且在郑、蔡两人认识之前,李曾传LINE给妻子,“如果你相信那就要恭喜了,我绝对不会挡你的财路”、“我不介意你去追求你要的幸福,我不是富二代,没办法满足你”。
法院认为,李明确表达不反对妻子与他人交往,甚至寄予祝福,显然没有维持婚姻圆满的意思,两人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李未能证明配偶权益遭侵害,认为请求200万元没有理由,驳回李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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