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确定了9类解决不同原因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提供了可操作的落户途径。
比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其实这一条并非独创,201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就有此规定。
湖南落户新规中真正有新意的是下述规定:
“公安机关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这条规定为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创造了落户的条件,而且操作性强、门槛低,只要有亲子鉴定证明或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中的一项就可以。此举有利于实现落户与计划生育的彻底解绑。
这条规定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此前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在一些地方遇到了隐性的阻碍。比如有些地方虽然规定凭借《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不设置其他前置条件,但实际上当地医院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却要求出具准生证。
总之,办理或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总会把皮球踢回卫计部门,也就有可能让落户和计划生育再挂上钩。只有公安机关直接认定亲子关系之后办理户口,才能打破这个死循环。
从基本道理上讲,计划生育是卫计部门的事,落户是公安机关的事,两者不应该捆绑。落户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在父母,由此影响孩子的落户权利也是不公平的。但是长期以来,许多地方出于方便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原因,强行将落户与计划生育捆绑在一起,造成大量“黑孩”的出现,进而影响他们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为了纠正落户乱象,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201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就要求既要打破显性障碍,也要打破隐性障碍。湖南的新规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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