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2日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境外投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责任人员将被追究责任,非国有企业也必须参照执行这项办法。
外界认为,财政部要求海外投资损失要“究责”,且不仅针对国有企业,连民营企业都要参照执行,该办法被视为另一道管控资金外流的重要措施。
对于近日媒体报导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对安邦、海航、万达、复星等公司境外收购涉及的“内保外贷”业务进行调查,外管局也表示,相关报导情况不实,外管局积极支持包括银行和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真实合规的“内保外贷”业务。
财政部网站披露的“管理办法”指出,对连续三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或项目,将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委托仲介机构审计,并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管理办法”并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规范事中营运财务管理及加强财务监督;并要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境外投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投资方要在境外法律允许的治理框架内,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实施管理。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终止、清算,资本变更,重大融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损失,利润分配,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重大税务事项等。
“管理办法”并要求,对投资规模较大或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方要事先在投资协议中作出约定,向其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企业要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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