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名APP创始人苏享茂7日凌晨跳楼自杀,其因引起舆论譁然。苏在遗书中痛诉,自己因不堪前妻威胁所以轻生,除婚前赠与大批奢华物品,婚后前妻“变脸”以举报公司“偷税”、“涉嫌违法”等为由要胁,索要千万人民币和房产的离婚赔偿。据称,两人从认识到结婚仅短短68天,疑遭骗婚。

网上流传苏享茂的照片。(取材自微信)

世纪佳缘logo。(网页截图)
新京报旗下微信公众号“重案组37号”报导,苏享茂开发了以提供通讯服务为主的App WePhone。这款软件至今仍可下载,但打开后就会弹出“公司法人被毒妻翟某害死,WePhone即将停止运营”的提醒。
在苏享茂自杀后,前妻翟某始终未现身,电话也一直无法接通。
都是世纪佳缘VIP会员
据报导,苏享茂去世后,亲友发现一份他在Google+留下的一份网帖,叙述和前妻从相识到离婚全过程的说明文件,其中提到,和翟某认识于世纪佳缘,两人都是VIP会员。
会员资料上,翟某填写的是未婚。但准备领证的前一天,苏享茂才得知,她有过婚史。苏享茂认为翟某故意隐瞒自己的感情经历,还发生口角,但想着家人都认可她,自己又老大不小,就选择接受。
从初识到结婚仅68天
从3月30日见面到6月6日领证,苏享茂与翟某相识68天即步入婚姻。
“结婚前我已经在她身上花了几百万”,苏享茂在自述中提到,除购买特斯拉(Tesla,豪华电动车)外,他还送了翟某衣服、包、鞋,带她去高档餐厅消费,并在海南花300多万买了房,两人还去香港、澳门,花24万元买了钻戒等饰品。
婚后,苏享茂形容,发现妻子“太物质、很有心机”,感觉“不自在、压抑”。
苏享茂最终同意离婚。但翟某却提出,要求苏享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否则将举报他偷税。一份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翟某提出赔偿要求,并表示“你这个网络电话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如果苏享茂拒绝,她就要“走正规渠道,看派出所怎么给你定罪吧”。
离婚协议显示,男方还同意将海南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女方,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1000万元。其中,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340万在离婚后120天内一次性付清,每延期一天,赔偿10万元违约金。
苏享茂在自述中提到,当时“身心俱疲”,再加上以为税务问题及APP灰色运营问题很严重,担心被对方举报,因此签下这份“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我资金链已经断裂,实在很绝望。”
跳楼前 她不停辱骂恐吓?
微博一名自称是苏享茂哥哥“苏享龙”的微博网友9月9日在微博写道,“我弟弟为女方购买海南清水湾住房一栋,特斯拉电动汽车一台,汇款若干次,累计花费近1300万元。”“在他跳下之前几个小时,陆续收到了女方许多辱骂威胁恐吓消息。”
事件连日在网上引起如雪球般广大讨论,不少人指出,翟姓前妻疑似为背后有团队在支持的骗婚行为。
知名政法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评论指出,女方要胁的手法低劣且漏洞百出。有人说男方死于善良,其实,如果多一些对法律的了解,或许结局就不一样
另据北京青年报报导,世纪佳缘9月10日发声明证实,苏享茂及前妻两人均为世纪佳缘会员。强调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世纪佳缘”专营相亲 曾在美上市
著名相亲网站世纪佳缘,近日被卷入“程序员自杀”事件。新京报报导,该起悲剧背后,是世纪佳缘相亲网站无需实名制,简单注册、甚至是虚构信息即可向其他用户发信息。在苏享茂之前,已经有用户因在世纪佳缘上相亲而遭遇诈骗,甚至有用户被骗入传销组织。
资料显示,世纪佳缘2011年在美国那斯达克上市,后于2016年私有化退市,截至目前,其主营业务为线上及线下相亲服务。
据苏享茂去世前留下的信息,自己被在世纪佳缘认识的前妻逼要人民币1000万元分手费。根据苏享茂家人发布的声明,苏享茂和前妻自今年3月30日透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同意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女方之前有过短暂婚史,但她在世纪佳缘的注册资料却显示“未婚”而非“离异”,引起多方质疑。
据报导,世纪佳缘国贸加盟店的一名“红娘”透露,世纪佳缘线上“鱼龙混杂”,存在许多传销和卖保险等行为。“线下找对象比较靠谱,最好不要通过线上进行。”
此外,报导还批露,多人曾因使用世纪佳缘网站而误入传销组织。甚至,在此之前,曾有“世纪佳缘”用户隐瞒婚史进行诈骗。
律师说法:“遭人恨”未必违法
“程序员之死”事件引起公愤,网友纷纷指责苏姓死者的前妻翟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要求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有律师认为,目前对于翟某的讨伐为时尚早,认为翟某提出权利主张虽出于不道德的动机,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将其视为等同犯罪,“遭人恨”未必违法。
新京报刊登律师署名评论称,根据网帖,苏姓死者自杀很可能是畏惧前妻翟某举报。然而,“恨一个人和把一个人抓起来判刑是两套绝然不同的逻辑体系”。
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除非翟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否则举报苏某逃税、非法经营乃其法律权利。评论指出,翟某是否有权举报与翟某的举报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提出权利主张时出于不道德的动机,不能因此就简单地将主张权利等同犯罪。这就是“我有权不高尚”的说法的法理基础,也是“遭人恨”但法律上未必违法的原因所在。
评论称,并非是现在就断言翟某一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而只是提醒网友翟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并非铁板钉钉。司法实践中,有对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但在这起案件中,归根结底,翟某是否应当为苏某之死负责以及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最终都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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