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影前插播广告的老问题,终于有消费者较了一个真。

去年,南京市民戴女士到当地卢米埃影城看电影,结果广告竟然播到票面放映时间的后7分钟。戴女士认为,这涉嫌强制消费,侵害了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于是将影城告上法庭。目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犯,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
这里头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消费者买电影票就是来看电影的,买了票就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下面就应该是由影院方提供服务;在电影开映时间之后,继续播放广告,这就是让消费者“花钱看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违背了民事法律诚信的基本原则。
据记者的体验,很多大片的插播广告数量令人发指,比如,近期某大片前居然有长达7分钟的广告,足足有21条广告,生生把人看吐了。很多观众有这样的经历,当你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准时跑进电影院,生怕错过电影开头,结果等来的却是没完没了的广告,真有一种吞了苍蝇的感觉。
在正式播映时间里插播广告,是资本方在正常的票房收入之外,另外赚一笔广告费,这是从消费者身上薅羊毛,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义之财。甚至,个别影院堂而皇之表示:“这是硬性规定”。事实上,对于超时强行播放广告,职能部门一直是严厉禁止的。比如,去年南京市文广新局再次重申:“今后严格按照电影票票面时间播放电影,一秒也不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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