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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结婚移民申请遭拒 上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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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华人在中国是同居伴侣,男方移民加拿大后,他们办手续结婚并申请团聚。结果,申请被加拿大政府拒绝。

陈先生在中国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他与现任妻子高女士在2005年相识,当时高女士在陈先生的公司工作,并和陈先生谈恋爱,然后进入了一段按加拿大的定义属于同居伴侣关系(common-law)的生活。

2006年,高女士搬入陈先生家住。据加拿大联邦法院文件所述,他们住在一起,有两性关系,分享财政资源,每人都有买菜和做饭,他们一起吃饭。他们被他们的家人理解为一对夫妻。不过,这个关系在公司没公开,说是为了不对公司员工的士气造成负面影响,需要蓄意掩饰这关系。

陈先生后来申请移民加拿大,并于2008年11月14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他当时只带了儿子登陆加拿大,申请移民时,未提高女士的名字。

2011年9月13日,陈先生和高女士在中国登记结婚,然后陈先生担保高女士申请团聚移民。2013年3月,该申请被拒,理由是婚姻关系不真实。

陈先生去移民上诉处(IAD)上诉,但被驳回。于是他去了联邦法院上诉,也未成功。

尝试以文化特点解释

移民上诉处在审理这宗上诉时,认为陈先生和高女士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陈先生移民加拿大之前,是过着同居伴侣的生活,他们之间的密切程度,已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关系。

陈先生对移民上诉处说,他和高女士之间当时没有这种关系。但是,上诉处认为,陈先生的理由不能令人信服。陈先生属于申请移民时没报告未随行的家庭成员高女士,加上他们还有数个损害他们可信度的细节,因此驳回陈先生的上诉,认为移民官拒绝给高女士移民签证属于合理。

代表陈先生的法律顾问认为,移民上诉处先入为主,认定陈先生和高女士之间是一个类似于婚姻的关系,没有考虑到这种关系所处的文化背景。 该法律顾问辩称,双方对这关系的意图是评估关系性质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这种意图只能在文化背景下进行评估。上诉处未能对此进行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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