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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砸卡车玻璃遭殴致死 4主犯被判7至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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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值夜班时,发现一名行为可疑的男子在砸车窗玻璃,因认为男子是小偷,便伙同三人对该男子进行了殴打,导致男子死亡。

近日,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浦某、覃某、李某四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及有期徒刑七年。

李某是柳州市滨水大道绿化工程的一名绿化工人,去年10月30日晚上,李某离开他的出租房到路边看守车辆时,突然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发现一名男子正使用竹棍砸卡车副驾驶座的玻璃。

李某怀疑该男子是小偷,便打电话联系覃某到场帮忙,李某租住房屋的房东陈某、施工队工人浦某等人得知该情况后也相继到达现场。

李某等人怀疑该男子想盗窃车内财物,便质问该男子砸玻璃的原因,是不是想偷东西,男子没有回答。李某觉得该男子并没有说实话很生气,用脚踢踹男子的面部。随后浦某、李某、覃某用竹棍殴打该男子。

在四人出了气之后,覃某打电话报警称抓获一名小偷,在等候民警到来期间,陈某又用木棍猛打几下这名男子。

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立即打电话联系120急救人员,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后证实该男子已经死亡。民警将现场的李某、覃某予以控制,并在李某的配合下将陈某、浦某等人予以控制。

柳州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浦某、覃某、李某均参与殴打被害人且均使用了器械实施殴打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法院以陈某、浦某、覃某、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及有期徒刑七年。

陈某、浦某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浦某、覃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维持原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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