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姓妇人与朱姓牙医离婚,独力扶养两名儿子,举债台币2000多万栽培,让他们重考、读牙医系;她担心老了后儿子不愿扶养,要求兄弟“签约”,承诺在取得牙医资格后,须按月摊还职业收入纯利六成、至5012万为止。41岁的次子认为这契约违反社会道德观念,迟未支付,母亲提履行契约诉讼,最高法院驳回次子上诉,他共得付2233万元(台币,下同,约75万美元)。
罗姓妇人表示,和前夫育有2子,她和2个儿子早在1997年5月16日就签下一纸协议书,预定扶养方式。她说,担心年老后儿子不愿意奉养,体衰还得仰人鼻息,因此和儿子约定共要给她5012万元。
次子辩称,签约时他才20岁,妈妈要他清偿已支付的扶养费用和所耗时间、心神,和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背离,也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罗妇则说,次子从牙医系毕业已十多年,现在是专科植牙医师,月收入250万以上,依协议书规定,应一次给付她2500万元。
民法第1120条规定“扶养之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时,由亲属会议定之。但扶养费之给付,当事人不能协议时,由法院定之。”。高院更一审认为当事人可以就扶养方法与费用先行签约。
这名母亲和两个儿子间的协议书里还提到,“日后如婚姻对象与甲方商讨或孝心感人将斟酌催讨金额。婚姻对象如拂逆甲方将丧失新竹市房地遗产的赠与权及使用权。”,并要求前夫不得干预、使用她的遗产。高院更一审认为这纸协议书目的是关于母亲年迈后的安排,也记载了将来减少催讨的原则,难以认定这样的契约会使儿子“难以生存”。
高院更一审认为儿子们签约时已年满20岁,就读大学,具完全行为能力,奉养契约有效。经查,次子自2003年10月执行牙医业务迄今,收入纯利六成已达2713万。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次子共须付2233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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