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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治港还需要“讲阴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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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岁末的27日,表决批准了内地香港“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让这个高效的铁路运输项目在程序落实上进度再更新,可以算是“补送”给香港社会福祉一份圣诞节“大礼”。而一如既往,香港的反对派政治阵营依旧对这个利港便民、只会有益无害的火车计划横加指责,不论是身处立法会厅堂的、还是专攻街头运动的政治人物,甚至是一些借此谋求“民主、公允”声誉的既得利益精英,似乎都要对“一地两检”批评一番,才算“政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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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于2017年7月公布的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方案,却持续引来香港泛民及本土派的反对及阻挠(图源:新华社)

虽北京早能预料“一地两检”法律争议在香港仍会持续一段时日,但近来这些反对者们只顾为反对而反对的病态抗争,以及在缺乏理据的基础上使他们的反对理由变得愈发光怪陆离,不仅只会令中央级治港精英对这派政治群体愈发失望及逐渐缺失同其沟通的欲望和耐性,也着实是让香港原颇以为傲的政治讨论氛围,滑落至如今这般受外界哂笑的失序闹剧。

这样讲是绝非虚言的。事实上,在现今任何一桩一件牵涉到港府、中央甚至是香港以外、中国以内的政策或国家议题,都会擦碰出政治怒火的非正常状态下,就连港人一向崇拜的律政行业精英人士,近期亦开始出现违背所在行业专业团体的道德宗旨的迹象,为当地本已紧张的政治对立情况火上浇油。

就在人大常委会高票数通过香港高铁的“一地两检”方案后,正处于竞选博弈白热化阶段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令人“意外”地发布了一份声明,指责人大的决定是“人治”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像这种已经抛弃多年来坚守的不参与政治争拗宗旨,甘为一派政治力量代言,又缺乏基本国情法理认知、为博新闻眼球的失职业水准言论,无疑第一时间,就令这些“大状”们站到了风口浪尖,引发非议。

详看这份满是律师本不该有的怨怒之气的声明,可以发现北京被“扣”上的帽子还不少。无论是人大常委会就“一地两检”议案的决定没有提供理据及和有何先前基础,还是将此比喻成“但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等煽惑用语,这些背后的论述核心,其实不过是试图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打压成普通的行政决定,以便在今年度即将展开的“一地两检”立法流程“三步走”的最后一步——本地立法阶段时,唤起更多司法复核等手段及切入口进行杯葛、阻挠。

只是,算盘虽然打得挺响,可惜字里行间谬误频出。首先,在任何对全国人大通过决议有所质疑的观点里,皆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逻辑错误,那即是从反对观点确立的初始,就无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高法律权威地位。

这里有必要给一些“执着己见”的香港反对派人士普及一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宪法明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宪制地位和权力崇高,拥有行使国家立法权,可解释和监督法律等权力,在处理“一国两制”下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必然是权威的。正如日前才赴港讲解过《基本法》的中共官员李飞所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香港《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做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而顺此前提往下推论,人大常委会做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则无疑是重要的宪制性判断。诚然,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虽不像“释法”那般,对香港的法院具有直接而明确的约束力,但不可忽视的是,其同样可以被用以参考及有说服力。换言之,人大表达的法律观点,就像是一个权威法律解释机关表达的观点,若香港法院有疑问,即便在终审阶段提请“人大释法”,相信“决定”同“释法”两者之间的论述并不会相差过多。因此,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非只为行政决定,想必到这里,这一点已经是毋庸质疑的。

其次,虽然人大常委会因其政治高阶的定位,而的确具有像李飞说的“一言九鼎”的“最高法律效力”,但在“一地两检”这个本就已有先例可援的跨境合作事件上,其审议操作还是趋向了严谨、慎重,并尽可能多地做足了程序的合法性及提高了其中的公开透明度。

实际上,自港府在2017年7月公布“一地两检”“三步走”的计划伊始,人大常委会在绝大多数时期内并无就此项目作过多介入或者表态,亦是待到港府充分发挥香港的自治权,先与内地临省广东的政府协商确立具向方案、签订合作安排之后,然后才是经由国务院的渠道提请,传送到人大常委会这里进行审议的,会议召开期间更是通过分组讨论等民主议政方式并经由投票定夺,流程上完全符合了宪制程序的严谨特性。加上此外还有真正体现香港民意的“第三步”,也即本地立法步骤才能真正成事,若接下来香港未能成功进行本地立法,即便踏出了第一、二步亦是徒劳,故有此看来,人大决议绝非如有些反对派者所形容的“说符合就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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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本与割地概念完全无关,但香港一些政治群体却频繁以此为切入点,大搞政治秀(图源:AFP)

还有,对于声明提及的“一地两检”有损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说法,正是因为已经有着大量的现实理据,反倒是可以毫不费力的轻易驳斥。正所谓“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一国两制”的宪制方略在伴随香港已走过回归的第二个十年,以及见证了内地综合实力的迅猛崛起后,其具体形态本不应该亦绝不应该还停滞原地,止步不前,在中共十九大后的国家定位新阶段,“一国两制”同样应当往纵深方向发展,并要运用新的思维来看待“一国”的基调和“两制”的融合。

如果从这一点来检视,那么“一地两检”安排也包括人大的决定,可以说非但对香港法治丝毫无损,反而凸显了《基本法》是一个具前瞻性且真正富有活力的宪制文件。其一,人大的决定文件不是在香港全部区域实施,而是用于确认和批准香港与内地的口岸管理安排,确认内地口岸区设置与管辖的宪制合法性,因此既不属于违背反对派极力强调的《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范畴,也不属于同《基本法》第20条的“新授权”事项有所冲突。

其二,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边防线,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本来是没有的,而恰恰于此,这就是给予香港特别的“保护制度”。但这种“保护制度”不应是被用来对抗国家的东西,反对派更不该狭隘到只看到强制性的一面。“一地两检”其实是国家给香港的一种特别的服务和保护,现在更是将经贸利益、商业远景和人才交流输送到近乎于服务上门,你又怎么能说这是历史的倒退?难道要学港英政府当年千方百计地派兵设卡,在深圳河阻拦两端人民的任何交流,才不叫历史的倒退?

其实谈了这么多,如果要一言以蔽之的话,即是全国人大针对“一地两检”做出的决定严谨且恰恰印证了“一国两制”的活性仍在,而因其效力和权威的不容置疑,更驳倒了“无法理依据”等情绪化指责。另外,反对派们请不要忘记,当初“一国两制”的制订同样来自全国人大、《基本法》的颁布实施也还是来自全国人大,如果要质疑全国人大批准“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那么,反对派们为什么不顺带去反对同是由人大批准的“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呢?又为什么不去质疑“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无法理依据”呢?如果对此一时无言以对,那还是先扪心自省吧。

这种只顾维系自身狭小利益,而拼命排斥需要履行责任义务或利益考量为负向的歪曲政治观,正是特首林郑月娥此前批评一些反对派者普遍具有的“一贯精英心态和双重标准”。只可惜,这些只擅长批评,但不愿接受批评的反对派“民主”人士,却能反过来抨击林郑女士为“不讲道理讲阴功”,这种政治撕扯的场面除了很不上档次,其余便毫无实际意义。

当下香港受到政治戾气的遮蔽与冲击,进而发生社会思潮价值观扭曲的程度之重之深,已经不得不让北京开始重视,并有必要选取更多方式来介入校准,以此“亡羊补牢”自己前20年来给香港的“自由过了火”,而在此一过程中,本来宪制地位就因“一国”先于、优于、高于“两制”,而理所当然享有对港全面管治权的中央权力机关,在推行一些有利香港甚至经济区域乃至国家发展的工程项目时,还需要费力又遮掩地同你反对派“讲阴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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