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公布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对市容市貌、共享单车、垃圾分类、公厕开放、城管部门如何执法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证城市地平线清晰

第二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整洁美观。严禁依附现有建(构)筑物私搭乱建,保持城市天际线、腰线、地平线轮廓清晰、端庄大气。
共享单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二十八条各类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专用停车区域内整齐摆放,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有序投放,安排足够人员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街面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通行。
城市垃圾应当分类投放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提高回收利用率,力争物尽其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明确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行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单位公厕可对外开放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空地、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城市公厕应当标志清晰、干净卫生。在城市公厕严重不足又难以新建的路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城管部门扣押物品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冲抵罚款;拍卖、变卖所得超过处罚数额的,应当返还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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