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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式执法, 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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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郑州航空港区城管抽梯执法引起广告牌安装人员坠亡事件引发社会热议。

从目前掌握的案件信息来看,我们可以对案件发生做一个简要的因果关系分析。安装广告牌的工人死亡的原因是坠亡,也就是说,该广告牌的安装位置离地面比较高,没有梯子等辅助设施的帮助是无法完成安装任务的,如果没有梯子,房屋上面安装工人坠落的可能性加大,如果安装人员下来没有梯子辅助,大部分情况下会发生事故,坠亡只是其中一种严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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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个角度分析,如果安装工人是知道梯子被取走后,呆在房屋上等待其他人来救援,应该不会发生坠亡的事情,可见安装人工人对事故发生预料不够,发生事故有可能与自己的粗心大意有一定关系。

从城管执法角度分析,看似严格执法,却是简单粗暴,看似依法办事,却是肆意妄为。行政执法处罚的是违反社会管理的行为,行为本身才是法律处罚的对象,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可以扣押,罚没,这是法律赋予城管的职权,并不是毫无限制和程序的乱实施,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本案就是滥用执法的权利。城管执法,应该是发现后的及时制止,告知违法行为,通知安装工人下来后接受处罚,然后告知处罚的事实及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本案当中,城管发现有违法安装广告牌的行为,却把作为安装辅助设施的梯子抽掉,暂扣,将房屋上安装广告牌的安装工人置于了危险境地。此种情况下,城管首先注意到的应该是安装工人人身安全性与目前执法之间的迫切性之间的关系,即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不能以执法的重要性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二位,房屋高度客观上为本案案发提供了不可克服的天然条件,但是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因,抽掉梯子反而客观上加大了发生命案的概率。试想,如果城管及时告知安装工人这是违法行为,下来接受处罚,安装工人肯定会下来的,因为他是受雇于人,处罚也是处罚委托业主,及时下来不会发生工人坠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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