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事诉讼中律师到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提交提案建议,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对调查令的申请程序、适用阶段、适用对象、法律效力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充分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 东方IC 资料图
律师调查令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法院经律师申请而签发,委托律师在诉讼、执行等环节对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调查,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皮剑龙观察到,近年来,一些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调查令覆盖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实践中,律师在民事调查取证方面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许多单位规定要单位负责人同意;有的要法院立案手续;有的要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介绍信上签字盖章;有的证据材料可以给律师复印、摘抄,而有的只可以查询阅读等。”皮剑龙说,“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因缺乏相关的程序与制度来救济,很难得到保障”。
皮剑龙认为,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能缓解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减少因为搜集不到有力证据而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降低了当事人因举证不能或不足所产生的败诉风险。与此同时,实施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真正交还给当事人,会对那些陷入纠纷的当事人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促使当事人更快、更好的完成举证。此外,将大量庭外调查取证工作交由律师处理,能减轻法院工作压力,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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