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不到的小男孩,骑车将正跳广场舞的大妈撞成了十级伤残。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身体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小男孩及其父母共同赔偿柳大妈80264.63元。
小男孩家人:是广场舞大妈突然后退的
法院援引柳大妈的描述称,2016年9月22日6时30分许,柳大妈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近龙茗路处的一个公园内跳广场舞时,被一名小男孩骑着儿童自行车自背后撞击、倒地受伤。当时小男孩未满3岁,由其外祖母临时监护,事后小男孩母亲到达现场报警。
之后,柳大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公园守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车辆通行,小男孩骑车行为直接导致其受伤,作为监护人,小男孩的父母及其外祖母均未尽到监护职责。
故此,柳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2万余元。
对此,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均表示,事发当时,小男孩的外祖母带着小男孩在公园内骑车玩耍,当外祖母看到柳大妈等人在跳广场舞时,遂让小男孩停下以免被碰撞。然而,柳大妈在跳舞中突然后退,虽然小男孩的外祖母大喊当心,柳大妈也未停止后退的步伐,以致撞上小男孩儿童自行车后轮并倒地受伤。
小男孩监护人认为,儿童自行车不属游园守则所禁车辆且当时属正常通行,故他们对柳大妈的受伤完全没有责任,无需承担赔偿。
法院:广场舞大妈自负3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发当日各方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和在法庭所作陈述,可以确认柳大妈系因跳广场舞后退时,与其身后正骑儿童自行车的小男孩发生碰撞而倒地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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