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草拟《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且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

管理适用对象
根据《意见稿》,该通知适用于2017年5月起,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管理要求:
1《意见稿》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
2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各区住建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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