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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新代表建议:设置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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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生间的欺凌事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各界重视。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张国新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的建议》。

张国新在《建议》中指出,少数地方学生间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也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这对于有效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学生欺凌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张国新认为:“我们要清醒认识到,确保将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仅凭一纸文件是做不到的,还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学校等各方面长期、艰难、细致的工作和共同努力。”

为此,张国新提出建议:一,对“欺凌”展开详细定义;二、建议每个学校开学时要印制和分发家长手册和学生手册;三、完善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构建及工作程序;四、建议通过立法把惩戒权还给学校和教师;五、建议立法明确学校在校园欺凌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边界。

建议设置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对欺凌给出明确定义: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但张国新认为,尽管《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欺凌作出明确定义,但也应该看到,精神伤害和打闹嬉戏等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在实际生活中利益不同的各方认识差异极大,容易产生矛盾和对立。

因此他建议,对中小学欺凌进行详细定义,要让广大师生和家长知晓,欺凌行为应包括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言语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合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以及在网络上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这样,有利于让学生和家长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也有利于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张国新还建议,应当将对“欺凌”的详细定义、校园安全计划、关于欺凌现象的报告和调查流程、关于预防和干预欺凌的教育资料等等印制成手册分发给学生和家长。这样既让有利于缓解各方矛盾,也让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有章可循。

对于防治欺凌现象的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张国新建议设置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一为校级,二为县区级或市级。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独立的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该由校长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会专业人士(法律、教育、心理等)、政法机关代表(公安、检察、法院等)等组成,并由有关部门确认,以增强其权威性。该委员会要明确议事规则(规则应包括危机的预防、准备、应急、危机后的恢复),负责学生欺凌事件的调查、申诉、惩戒。

若相关人员不服处理结果的,可向上级防治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申诉,上级防治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建议通过立法把惩戒权还给学校和教师

在《建议》中,张国新指出,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除了正常的批评、警告、写检查、责骂外,老师还可以采用其他只要不对学生肉体和心灵产生伤害的惩罚措施。

张国新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惩罚措施五花八门,其中有一些被我们认为有损学生自尊和人格的措施。但做了错事不受到惩罚,只会助长恶的形成,就是小孩子也不例外。”

他指出,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而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未成年人对教师的暴力、侮辱行为如何解决均没有涉及。

因此,张国新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教师法》中完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威慑力,“这也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爱和保护”。

张国新指出,实践中,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关教育、管理职责,最终都要或多或少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似乎成为了无限责任主体。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学校为了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取消课间休息,取消校外实践活动,最终牺牲的是教育教学活动。

因此,他认为厘清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校园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他希望通过专门立法可以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各项制度,厘清在校园安全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同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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